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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债务人的分支机构是债务人的关系人。如果债务人是分支机构的则为内部人。[19]


  

  (6)债务人的代管人也是债务人的关系人。


  

  现实生活中朋友能否成为关系人呢?实事求是地讲,许多朋友之间的关系往往比亲属更密切,美国理论界倾向于对其作关系人的解释,但作为判例法系的美国,法院很少仅仅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公司的负责人之间有亲密的友谊就认定债权人是关系人。另外美国法院倾向于对亲属作扩大解释,未婚妻(夫)和未婚妻(夫)的父母属关系人。[20]


  

  2.转让时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一项法律制度的适用,对主体的资格及状态都有一定的要求。转让行为涉及债权债务双方主体,对于债权人法律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其为一般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即可。对于债务人,美国破产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定:转让时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因为只有这时,一项转让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有充足的资产,别的债权人就没有理由抱怨债务人所作的任何清偿”,即只有债权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才构成547(b)意义上的转让。“无力清偿”意味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是债务总额超过了按公平价值计算的财产总额。


  

  一般而言,要主张转让符合美国破产法547(b)的条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破产托管人对其负有证明责任。但是债务人是否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是个例外。美国破产法547(f)明确规定,“债务人被推定为在提出破产申请之前的90天内已经处于无力偿债状态”。[21]即法律假定破产申请日和临界期内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的状态,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清偿能力,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22]


  

  3.转让是为了或者基于债务人先行债务。构成偏颇性清偿行为的一个条件是以先行债务为前提,并且转让行为是为了或基于先行债务作出的。此条件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转让必须是为了或基于债务人的债务。其二,债务必须是先期存在的债务,即债务人的债务发生在转让行为之前。对于“为了或基于债务人的债务而为转让行为”这层含义在实践中易于把握。如何确定债务是先期存在的,实践中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确定转让的时间,转让时间的确定和临界期内转让确定的时间一致。一般的规则是转让被完善后才能推定转让时间的发生。然后确定债务人负担发生的时间,即债务人被负担的时间。也有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一次负有偿还义务的日期就是“义务产生的日期”,最后将两者进行比较。另有观点认为,只有临界期内以外的债务才构成先期存在的债务。[23]


  

  4.转让是对债权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只有债务人的转让是对债权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时,才是偏颇性清偿意义上的转让。对债权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转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债权人直接为转让行为,债权人即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受让人。二是债权人不是直接受让人而是间接受让人,转让行为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后种情形看似未满足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但与直接清偿具有同样的后果,故而在满足547(b)其他条件时,该行为属于偏颇性清偿转让行为可依法撤销。这就是美国破产法的——间接偏颇主义。[24]此外美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认为低位担保也是偏颇清偿。[25]


  

  5.转让的是债务人在财产上存在的利益。法律撤销偏颇性清偿行为主要还是针对“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上的利益”。这里的财产是指任何一种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利益”包括财产上存在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成文法规定的或衡平法上的债权或者权利。同样“转让”的界定也是宽泛的,美国法典第11篇§101(54)这样描述:对财产上的利益进行各种形式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绝对的或附条件的,自愿的或非自愿的处分或者放弃。包括担保利益的保持和对债务人衡平法上赎回担保利益的取消。概言之,偏颇性清偿意义的“转让”会导致债务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削弱。常见的转让行为有以下三类:(1)为了清偿一项债务,债务人彻底的转让自己的金钱,动产和不动产。(2)债务人用自己在财产上的权利作协议担保,使债权成为有担保的债权,从而使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在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的权利。(3)债务人的财产受非自愿的担保约束。如判决执行或者法律规定的扣押担保的约束或者受衡平法上推定信用或担保的约束。


  

  6.转让行为导致偏颇性后果的发生。“偏颇性后果”指的是,转让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债权人依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的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如何判断偏颇性后果的出现,美国《破产执业者专题》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总财产数额。对破产案件中可分配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一般以破产申请日为准,但实际中债务人转让给债权人的财产应当考虑在内。


  

  (2)确定依法应该分配的财产数额。假定没有发生转让的情况下,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所确定的债权人的财产分配额。


  

  (3)确定实际可能获得的财产数额。先确定实际转让的财产数额,再用实际转让的数额加上尚未清偿的债权依据清算程序所应获得的财产数额之和即为实际可能获得的财产数额。在考虑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分配时不应把转让财产计算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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