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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构建中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虞政平


【关键词】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全文】
  

  公司治理,事关公司诚信有序的管理与运营;事关公司内外多方主体利益的保障与维护;事关资本市场的监管与完善;事关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而公司治理结构,则为一切公司治理机制的设定与运行的基础与框架,乃公司治理课题下的核心问题与焦点所在。


  

  一、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理论研究的困惑与反思


  

  以下常见的学术观点,在引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认知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复杂问题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


  

  (一)仿照国家三权分立构造学说


  

  此说认为,现代公司乃现代国家的缩影,公司内设的意识决策机关——股东会、代表执行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等,乃仿照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而构造。百年以来,公司治理引入“三权力机关”分立的观念在大陆法系风靡盛行,时至今日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在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生效以来,虽经数次修订,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均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以及即便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亦应当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的条文,始终未作任何改变。其中不难看出,仿照国家三权分立学说构造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在我国依然根深蒂固。然而人们不禁要问,现代公司果为现代国家的缩影吗?诚如人所共知,国家乃公权的体现,而公司却为私权的产物,对国家公权的制衡与对公司私权的制衡应当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大型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小型公司的小股东们,他们请求自我分权与制衡的内在动力与法律需求何在呢?如果没有,或者仅是很少,而法律却要不加区分地予以强行,其结果只能是形成法律与现实的最大脱节。我们常常可以看到,那些原本仅由股东经营的公司,股东们不得不身兼董事或者监事数职,尤其是在那些夫妻开办、兄弟开办、家庭开办、朋友开办的公司的中,他们之间的关系原本是这样的密切,彼此知信程度如此的高,然而却依然由于法律僵硬的设定与要求,不得不各自披上股东、董事、监事三权分立制衡的法律外衣。也许,仿照国家三权分立学说构造公司的治理结构,或者试图将公司与国家相比对的主张,确实存在理论上的误区,至少对数量占据绝对优势的关系密切型公司而言,它们根本不能与公共性质的国家相比拟。


  

  (二)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学说


  

  此说源自经济学有关企业理论的基本研究,并对法学领域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其学术开创人为美国的贝利(Berle)和梅恩斯(Means)。他们在1932年发表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权》这一经典著作中结论性地指出:由于公司所有权广泛地分散,引发公司控制权逐渐与其所有权相分离,以至于公司将不再为其股东所控制,而是由管理层来掌控。[2]紧随这一结论之后的进一步研究成果表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形成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人难以避免的自利特性等原因,很难保证以董事乃至经理等为代表的管理层的决策,始终是围绕股东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展开,甚至出现了不惜以牺牲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而满足代理人私利的现象,代理成本问题由此发生。正是为了妥善解决好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尽可能降低或减少不必要的代理成本,必须建立更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尤其要科学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理论学说对于合理安排所有权,设计针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较为分散的大型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但必须指出,这一理论分析的基点,始终是以大型公司为参照,而从各国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型公司的数量只占很少的部分,数量居多甚至占绝对地位的,乃是股东人数较少而规模不大的公司。如依美国统计数据显示,公司股东只有1—10人的公司占了全部公司的93.94%;拥有11—99名股东的公司占4.03%;拥有500名股东以上的公司数量仅占0.49%。[3]在英国,70%的公司股东仅有1—2人,90%的公司股东不超过10人,董事与股东合一的现象十分普遍。[4]在当代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大概只有4000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已达到90万家,[5]且许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有2到3人左右,并且大多数的出资人均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6]实际上,世界各国公司数量的分布比例与以上情形也相差无几,中国的情形亦不例外。[7]很显然,世界范围内公司阵营中,两权分离的公司情形并非普遍现象,更多的公司难以用代理成本理论加以解释。还需指出的是,随着近些年来机构持股现象的发生,各类基金等机构持股人,正日益高比例地持有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大型公司股权,所谓现代大型公司股权正日益朝着分散化方向发展的预言似乎遇到了挑战。另据1996—1998年欧洲公司治理网络协调的一个包括欧洲7个国家研究小组共同进行的公司治理研究项目发现,欧洲大陆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在欧洲显然也存在着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但却不是贝利和梅恩斯所谓的管理者控制与分散所有人之间的那种分离,而是分散的公众股东所有权与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之间的分离。[8]控制股东控制运营公司的事实,引发了控制股东与分散小股东之间的又一类代理成本问题,限制控制股东对分散小股东的盘剥,成为公司治理的又一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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