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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四)利益相关者因素日益受到关注


  

  利益相关者学说正日益受到方方面面学者的追捧,以德国职工参与制(甚至是德日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机制等)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大有推广发展的态势。如之前提到的,在欧盟公司法一体化进程中,尽管以德国为代表的职工参与制遇到了挑战,但最终还是被写进了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30]职工参与制正在欧盟范围内发挥着积极的影响。当今,在社会民主思想浪潮下,任何忽视职工利益保护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均很难说是成功的。


  

  四、妥善构建我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本文认为,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为我国公司治理可以考虑的新结构模式。所谓多元化,是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下一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相对应而提出的。正如大家所熟知,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都是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位一体的模式,依然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治理格局,我们可以将此模式称的为一元化公司治理模式。而多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意在依照不同的公司形态、甚至是公司规模的大小,设定多样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且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公司或其股东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权力,从而实现多样化的、可选择的、可转换的公司治理模式新格局。具体而言,可作如下设计:


  

  (一)股东自由经营模式


  

  该类治理模式下,不设董事(会),亦不设监事(会),仅由股东直接经营,至于股东是否选择以董事或经理的身份经营,或者仅为部分股东经营而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等,均可在其公司章程中注明,并向公司注册部门予以备案。此类公司治理模式的适用对象,可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个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称为股东人数不多或公司规模不大的公司。[31]这类公司治理模式设定的主要目的,是让较大多数的中小公司更为高效便捷地投入运营,减少不必要的机构设置,以降低公司运营的制度成本。因为,目前情形下,这一类公司虽然也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等,但多为重复摆设而已,且未见其发挥治理的实效。


  

  (二)可选择的双层公司治理模式


  

  该类治理模式下,公司股东会之下应当设立董事会,但是否设立监事会则由股东或公司进行选择,一旦选定设立监事会的话,则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宜按德国的垂直双层模式来构建,以实现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至于监事会中是否可有职工代表,亦由公司章程拟定。此类公司治理模式的适用对象,可为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个法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类公司占全部公司数量的比例总体不大,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况,自由选定是否构建完全的双层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即便不选定设立监事会而仅在股东会之下设置董事会的做法,亦不应与英美法系下的单层治理模式相混同,至少这一类公司的董事会,对是否要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可不作出必然要求。


  

  (三)不可选择的双层公司治理模式


  

  该类治理模式,基本依照德国的垂直双层模式,设立由股东会至监事会尔后董事会的双层治理结构,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享有任命与撤换的权力,且监事与董事的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兼任。此类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可适用于以下公司类型:一是上市公司;二是用工人数达到200—500人以上的公司;[32]三是国有独资以及国家参股达一定比例的公司。针对以上三种不同的公司适用对象,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组成类别与比例以及来源等,可以有所不同。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应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以及与管理层无利害关系而又熟悉公司管理的社会推荐代表(相当于独立董事的角色)各占1/3组成。至于社会推荐代表,可由股民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监事协会、各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团体负责推荐,其报酬与其他监事一样,均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对于因用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而必须设置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监事会可以仅由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各占1/2组成。至于有着国家成份背景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家参股达一定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其成员由国家任命的代表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33]以上监事会的不同组成人员,其任命与撤换均由其产生机构或组织负责进行。还应进一步强调的是,针对采用不可选择双层治理模式的这些公司,必须建立更为有效的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并仿照美国萨班一奥西利法案加大对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文件资料等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实现此类公司诚信有序的治理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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