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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信息灾备的法制化及公众参与

  

  2.建立和扶持国有控股的第三方信息灾备企业


  

  目前我国进行政府信息灾备的公司主要是外资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较少,这是政府机关不情愿采取第三方信息灾备的重要原因。虽然说不论国有或私人企业都是我国企业,不应区分对待,但作为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产业,为增加政府进行信息灾备外包的信息和国家对涉及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控制力,应把信息灾备行业作为重要行业而重点扶植一批全民所有制企业,而私人或外资企业可主要向一般企业和非关键部门的信息灾备提供服务。


  

  3.公众监督——政府信息灾备情况的公开


  

  行政公开“指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要素(除法定情形外)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以利于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其他合法权利。行政公开包括丰富的内容,如政府的法律文件等情报资料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行政职位的开放性、特定职务的公务人员收入状态公开、政府公开采购制度、基层政务公开制度等等。简言之,包括了行政行为及其过程的方方面面的公开制度和方式”{18}政府信息灾备的实施亦需要公众的监督,笔者认为这种监督主要体现为一种对政府信息灾备工作进展公开的要求,虽然政府信息灾备可能涉及到部分国家秘密,但“国家安全活动中与政府公开或公众知情权密切相关的应是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一定程度的公开以及对这种公开的监督,这是国家安全立法中所涉及的对公众知情权保护的主要方面。”{19}只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其他更高层次规范对政府加以对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灾备相关情况的义务,才有可能在人民的监督下大力推进我国政府信息灾备建设的发展。


  

  4.收费与说明理由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依规定可对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成本进行收费,政府信息灾备作为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和成本,因此可以向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收取必要而适当的成本费用,为政府信息灾备筹集一定的经费。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20}而在收费之时,向申请人解释政府信息灾备是收费一项理由则属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之一,通过说明理由可谓其收费行为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法性。


  

  5.政府间信息互相备份——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系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21}根据较为合理的“两地三中心”备份要求,对于异地备份,为节约成本以及信息安全,笔者认为可采取行政协助之下的政府间信息互相备份的形式,通过统一的安排与部署,通过一一对应的方式通过各地政府信息系统来实现其他地区政府信息的异地灾备,相关的工作仍有待于国务院依据进展总体布局和规范细节。


  

  四、重视政府信息灾备、保障公民知情权


  

  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之一,即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人民享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righttoknow)。作为政府信息的所有人,公众当然具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问题是,人民虽然掌握着政府信息的所有权,但由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之需,信息多由政府实际占有并利用。”{22}因此只有切实保障好政府信息才可能切实实践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精神。在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度,保障政府信息安全的重要一步即在于政府信息灾备工作的开展。目前对行政法与政府信息灾备关系与应对所作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少,笔者在此以本文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学界对政府信息灾备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乃图做好政府信息灾备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我国政府信息安全,政府信息灾备将为政府面对真正的大灾大难时保护人权、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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