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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信息灾备的法制化及公众参与

  

  (二)政府信息灾备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由政府进行独立的灾备信息运行需要巨大费用和运营成本,而第三方运营的形式则成本较为低廉,不仅不需要另外购买土地和新建建筑,而且也不需要负担后期运营所需的人力和技术性费用。自建信息灾备中心的资金压力制约了至关重要的政府信息灾备工作的展开。笔者认为中国政府信息灾备不愿意采取外包的形式乃是具有深刻的宪政背景——政府有意或无意的回避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的公众参与。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信息灾备很多都由第三方外包来进行,“据统计,国外使用灾难备份外包服务的比例达到了71%,其中也包括美国国防部的灾备系统、澳大利亚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等。”{14}这与西方国家较为深厚的公众参与基础有关。“西方国家在界定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时所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则颇具借鉴意义: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并不是完全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在不同情况下,应不同程度地容纳和鼓励私人(包括国有企业)的投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全民概念;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并非一个垄断的体系,它鼓励和保护竞争。”{15}“又如瑞典,私人组织的参与被认为是必须的,私人组织的代表必须参加到危机规划和预防阶段中来,这一合作被称为‘PPP’——‘公司私作’(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在美国,更是将政府与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私人组织的合作直接纳入联邦应急计划。”{16}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治资源中,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公众参与保护政府信息的涵义。宪法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为我国公民参与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在内的政府管理的根本依据。由于现时我国政府信息灾备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规以上的规范依据,因此需要公众参与也可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合法性依据”,公众参与对行政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在民主理论和现代‘行政国’现实的紧张关系中,公众参与有可能成为向行政过程提供‘合法化资源’最丰富的宝藏。”{17}


  

  (三)基于法制化及公众参与对政府信息灾备工作措施之改进


  

  在明确了政府信息灾备中作为公众参方式之一的第三方灾备外包服务的重要意义后,也要看到我国政府信息灾备建设之所以几乎全部采取自建的方式进行,自然有诸多原因,比如安全保密的考虑,第三方灾备服务商技术能力有限不能提供满足政府机构需求的信息灾备等。因此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改进措施,推进政府信息灾备的公众参与。


  

  1.根据政府信息分级而分别进行灾备


  

  政府之所以采取成本较高的自建灾备模式,乃是考虑到政府信息中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保密的安全,但是对于那些并非国家机密部分的政府信息或者非关键部门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必自建灾备,通过第三方外包灾备的方式进行。根据我国保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可根据我国国家秘密分级制度来确定对相关国家秘密信息灾备的途径和方式,但是非国家秘密级政府信息搞层级的规范则尚待完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和对其他政府信息分类的基础上,对政府信息灾备工作进行分类管理,对属于规定需要严格保密的政府信息,灾备工作应采取自建的自维的方式进行,对于非机密性的一般政府信息,则可适当采取第三方维护的方式进行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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