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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

  

  首先,虽然控烟立法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利,但同时也涉及到该种权利与“吸烟自主权”的冲突而导致吸烟者自由权的限制或克减,因此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相关规定,凡是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的创立和公民重大权利的限制和基本义务的设定,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需要全国人大立法规定。要在控烟立法中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吸烟者与被动吸烟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推动全国人大进行立法。


  

  其次,在控烟立法中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政府权力的配置,厘定行政权力的边界,明确政府控烟的权限范围、权力行使方式与程序等,不得过度干预吸烟者的吸烟自主权。譬如,就政府控烟的权限范围而言,应当仅限于法律禁止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就其权力的行使方式而言,可以尽量设定以指导、教育等为主的弹性方式,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处罚等权力色彩很强的方式。由于这些指导、教育等弹性方式的服务性很强,也可以用于私人场所的吸烟行为,以引导吸烟者主动戒烟,这并不超越行政权力的界限。


  

  第三,在控烟立法中,对于吸烟者的信息知情权及其生命健康权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这既要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建立对烟草制品厂商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监管机制,还须明确行政机关对吸烟者生命健康权履行保护的职责,譬如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建立戒烟激励与救助机制等。只有同时关注吸烟者的权利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控烟立法的目的,并最终走向无烟社会!


【作者简介】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2003年中国签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5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中国政府承诺5年内(截止到2011年1月)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公交通工具、工作场所百分之百禁烟。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页。
同上注。
参见沈敏荣主编:《中国控制被动吸烟地方立法研究》,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4页。
参见姚辉主编:《民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张翔:《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4页。
同上注,第301页。
参见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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