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
周佑勇
【摘要】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制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涉及到对吸烟者的权利限制。吸烟自由构成了吸烟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不得侵害他人”为权利正当行使之边界。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于其可能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而构成了对这种权利的不当行使,也成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正当理由和行使的边界。控烟立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吸烟者的权利边界,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力,同时也需要对于吸烟者的信息知情权及其生命健康权建立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关键词】吸烟者;被动吸烟者;权利冲突;立法;建议
【全文】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控烟及控烟立法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我国自2003年签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以来,控烟及控烟立法再次成为人们主流的话题。[1]无疑,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制品的危害,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说,控烟立法的基础在于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需要追问的是:吸烟是否也是一种权利,控烟立法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是否也要涉及到吸烟者的权利,是否也应当认真对待吸烟者的权利,尤其是吸烟者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对此,我们需要作出深入探讨和理性的回应。
一、吸烟者、“吸烟权”与“吸烟者的权利”之辨
吸烟者作为一类特殊人群,主要指长期抽食烟草制品并对其产生一定依赖的人或群体,广义上还包括临时吸烟者以及潜在的将来可能染上吸烟习惯的人。无疑,判断吸烟者的一个最典型的行为标志是有无“吸烟”的行为,能否“吸烟”是吸烟者这类人群最重要的特殊利益诉求。因此,研究“吸烟者的权利”,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吸烟是否为一种权利”或者说吸烟者有无“吸烟权”的问题。尽管“吸烟者的权利”特指那些为吸烟者这类特殊人群所特有的权利,并不包括吸烟者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但由于普通公民也可能成为吸烟者,所以“吸烟者的权利”实际上也属于公民享有的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同样地,吸烟者是否具有“吸烟”的权利其实说的是公民有无“吸烟”的权利。
“吸烟”究竟是否为一种权利或者说吸烟者到底有无“吸烟权”呢?根据现代医学的研究证明,吸烟不仅严重危害吸烟者自身的生命健康,而且通过被动吸烟对公共卫生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既然如此,从法理的角度,法律不仅不能将这种有害健康的行为设定为一种法律权利,反而应当设定为一种应当禁止的法律义务。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吸烟”作为人类社会进程中长期形成的一种文化生活传统,是人类自身所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或习惯,不仅体现着吸烟者这类人群的特殊利益诉求,也构成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还体现着某种现实的社会利益(如税收利益),因而并非法律所能够完全禁止的。也许,“吸烟”并不能成为一种普遍认可的正当利益,但是作为吸烟者这类人群的一种特殊利益诉求,当其行使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妨害的利益追求,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时,它仍然是人们有权利追求的一种具体化的个人利益,而且也是正当的利益追求。从这个角度而言,“吸烟”在并不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时,又是应当获得法律的承认和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