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宪的方式与手段
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仅仅停留在口号的阶段,于具体的方式、手段而言并无太大的参考价值。而民国时期的训政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开明专制的形式在进行,国民党以党代政,一党专政是训政的主要特点。现在来看,作为宪政准备阶段的训政在实现立宪的方式和手段上存在着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一个专制的统治形式是否能够作为实现立宪的合适方式和手段呢?作为训政时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胡适就曾说道“一党专政是为宪政作准备的手段;但这个手段能否达至目的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绝少数人把持政权,是永不会使民众获得现代政治训练的。”“宪政本身,实在就是对宪政的最好训练”。[13]胡适的观点是值得考虑的,他阐明了训政的最大隐患,即一旦少数人把持政权,他们就不一定会像原来承诺的那样会“还政于民”,倒是很有可能倒行逆施,垄断政权,强化专制。比如说在训政时期,国民党曾强力推行“保甲”制度。“1934年,经国民党中政会同意,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全国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到1936年,全国已有13省2市普遍建立了保甲制度。其速度不谓不快。保甲制度的内容是对人民实行所谓‘管’(强化户籍管理,实行联保连坐制度)、‘教’(进行党化、奴化教育,使人人懂得义、礼、廉、耻)、‘养’(摊派各种苛捐杂税)、‘卫’(组织民团维护社会秩序)。显而易见,这种保甲制度有利于国民党的专制统治,而与训练人民行使四大民权的地方自治可谓风马牛不相及。”[14]所以说运作训政本身,就是一场巨大的政治冒险。它要求训政的主导者时刻能明白自己的定位与责任,并且面对强大的权力诱惑亦不动心,然而这种可能性仅仅存在于理论上,实践上的成功最多只能侥幸依赖于强权人物的政治自觉,而与整个制度建设关系不大。因此通过反思训政这种把开明专制作为通往宪政之路的模式,我们应当更清醒地认识到民众的民主自由权利既是立宪的目标,亦是立宪的方式和手段。一旦训政的方式和手段偏离了发展民众民主自由权利的方向,训政的性质就会发生显著的变化,旨在训练人民民主素质的训政也就很容易蜕变为专制幽灵入侵的对象。因此,在立宪的方式和手段的选择上,我们应该充分吸取训政的失败带来的深刻教训,将立宪的目标与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宪政的实践中实现宪政,而不能割裂目标与方式的联系。
(五)地方自治
早在19世纪30年代,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就在其《论美国民主》一书中阐明了地方自治的重要性。“乡镇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会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起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水面。”[15]无论是清末的统治者还是国民党政府都不约而同地认识到了地方自治对于立宪的极端重要性,并把地方自治作为立宪的突破口和攻坚点。这种对于地方自治重要性的认识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因为地方自治确实是宪政的立足点。要建立一个共和国,必然要以公民美德作为其基础,而地方自治恰是培养公民美德的天然场所。在预备立宪考察大臣载泽的《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把建立地方自治制度作为预备立宪必做的三件大事之一;而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更是把地方自治作为训政成败的评价标准。为什么对于立宪如此重要的地方自治在预备立宪和训政中却都以失败告终呢?主要是建立地方自治实际上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说起来简单,但操作起来却是很复杂的。地方自治涉及到了宪法学里可能最为复杂与最为重要的问题。其中的关键在于合理厘定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这样的问题关系到了国家基本的政治运作,因此需要一个良好的设计[16]。即使如此,也难免会发生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相互重合与侵入,每每遇上这种情况,就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予以界定。然而地方的实力派一旦对这种界定持排斥态度或不屑一顾而中央政府对此又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措施,地方自治也就不治而亡,清末和训政时期的地方自治的遭遇大抵都是如此。所以归根结底,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统一国家是我国在20世纪初探索地方自治失败的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