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宪的时机性
立宪对于清廷和国民党政府而言,都是一项相当紧迫的任务。端方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也提到了预备立宪的紧迫性“是则此一二十年中,乃最忙迫之时代,而非宽暇之时代”[10]。立宪越晚,政府的合法性就越受质疑,民众与政府的矛盾也就越来越激化;而急于立宪,又很可能有名无实。所以立宪的时机其实也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非常考验统治者的政治智慧。那么对于何时才能立宪这个问题,端方在奏折中说到“然预备时代必以十五年至二十年为期者,则亦以中国数千年来无宪制之习惯,且地方辽阔,交通不便,文化普及非可骤几。”[11]而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对于训政的期限并没有设定一个具体的年限,而是以地方自治的实施为立宪的基础条件。“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12]这种对于立宪准备的弹性期间设置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弹性期间在实践中容易被无限期延长,并演变为长期压制民众民主自由权利的借口。在历史上,国民党于1929年召开的三届二中全会曾经通过决议把训政阶段设置为6年,即从1929年至1935年。但后来由于训政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地方自治没有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因此训政一拖再拖,一直到国民党于1949年在大陆的彻底失败,也没有能够进入所谓的宪政阶段。1949年后国民党随蒋介石败退至台湾,直到1988年,在蒋经国临死前,才开放党禁、报禁,宣布训政结束。如果从1929年开始计算到1988年截止,国民党政府的训政实际上断断续续做了将近60年。
近代以来关于立宪的时机,实际上存在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立宪应及早实行,越早越好,刻不容缓;第二种选择是:立宪应该缓行,不到万不得已就不立宪;第三种选择是:为立宪设立一个准备期,于准备期结束后立宪。第一种选择,表面看起来意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实际上却最容易使立宪形式化,徒有虚名而无实利。第二种选择较第一种而言,更不可取。清朝的灭亡恰恰证明了想把立宪作为救命稻草的想法注定是要失败的。立宪其实并不是灵芝仙草,可以随时发挥药到病除,起死回生的作用。专制制度的长期积弊已经使得清廷整部专制机器缺少改进的动力和能量,即使君主和朝中大臣意欲立宪,面对着千头万绪的复杂局面,最后也只能是空喊口号,无力回天。端方在奏折中对于立宪应该缓行的观点也进行了分析,“然若谓立宪犹可再迟,而约期不妨更缓,则是怠于国事,为苟安目前之计,未尝计及一国前途安危者之所言”。这种评价应该说是非常中肯的。而第三种立宪时机选择,相比前两种选择而言,显得更加可行,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端方在奏折中参考日本明治立宪把预备立宪约期定为15-20年,其实还是比较科学的。国民党政府将训政约期定为6年,则是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训政的难度。《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所说的厉行法治主义、促成地方自治、整理土地、改正礼俗、整理赋税等重大事项没有哪一个是可以在短短的6年训政期内就能圆满完成的。笔者认为立宪准备期应为20年至40年这个区间,既不宜太短也不宜更长。社会在20年的时间内大致可以培育新的一代人,而40年后立宪倘若还没有成功则说明其已经失败了。40年足以让新长成的一代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而这时依然没有实行宪政则说明这新一代可能并不认同宪政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