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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价值考察

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价值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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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政策
【全文】
  

  早在1800年,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就曾提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虽然界定尚不充分,但也指出了犯罪、惩罚措施(刑罚)与刑事政策之间的连带关系。自有犯罪以来,人类一直在不懈研究犯罪及其惩罚措施的预防作用,试图探索到更为科学的刑事政策而更有效地控制犯罪,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因此尝试过不同的反犯罪策略,而社区矫正,正是人类在长期思考和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历史和事实有力地证明:作为人类以最宽容的胸怀挽救自己误入歧途的同类的行刑制度,不论是从犯罪人的回归还是犯罪人所在社区自治能力的增强,社区矫正确实是充满了生命力、前瞻性、人性化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是人类追求刑罚最大效益的明智之举。归纳起来,社区矫正作为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刑事政策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变得容易


  

  (一)为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


  

  一个人再社会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自愿的,一种是强制的。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如果这个过程是主动的和积极的(如居住地的变更),就是自愿的社会化;如果是被迫的(如对犯罪人的教化),就是强制的社会化。监狱改造便是一种典型的强制社会化形式,这种再社会化过程由于是采用高压和强迫的手段,且在严格监管的氛围中进行,个人的参与是完全被动的,因此效果非常有限,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加之监狱社会与正常社会存在巨大差异,即使犯罪人在监狱中已被改造好,回到社会后对新的环境和新的人际关系仍然需要重新适应。换言之,监狱与社会乃不同的环境,决定了出入其间的人必须要采取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介于两种环境的交界时期,学习新的行为规范和处事方式,养成新的行为习惯和培养新的价值观念,是刑满释放人员必须面对的功课。所以,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理想环境是正常社会,而不是监狱社会,德国学者阿沙芬堡曾对此诠释到:“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并从社会中不断吸取新的养分。只有在社会之中,并且与社会的因果关系中才能形成犯罪行为……”[1] 大意是说,犯罪和犯罪人在社会中产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防止和改造,想要矫正犯罪人,也必须在社会之中才能达到目的,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既然在社会中迷失了方向,只有让他们回到社会才能真正重塑人生。


  

  而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优势之一,便是让犯罪人居住在社区,这样做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好处有:第一,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人人都需要有一种归属感,犯罪人也不例外。与家人朝夕相处会使他们感到安全、踏实和放心,更有利于他们反思自己的问题。由于家庭温情的感化、家庭成员的帮助和监督以及家庭责任感的启发,犯罪人更能改邪归正和保持良好行为习惯。第二,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社会联系。监禁让犯罪人远离自己熟悉的社区和人际网络,与社会的联系戛然而止,某一天,当服刑人员从监狱归来,会发现许多社会联系已经永远中断,即使有的还能勉强重建,交往频率和感受也大不如前了。而社区矫正让犯罪人住在原处,有机会继续担任原来的社会角色,这使得他们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得以持续进行,有利于其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第三,使犯罪人不致丧失工作和教育机会。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即使是被判“社区服务刑”的犯罪人,通常都不是“全职”地服刑,他们可以照常工作,照常到学校念书,只需要接受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和询问,以及按要求汇报自己的有关情况。总之,社区矫正制度下的犯罪人可以继续自己的正常生活,能够在基本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反省和修正自己,使重新做人的想法付诸实现;也使他们能满足自己的基本心理需要和物质需要,从而腾出心理空间和情绪空间,调整和反思自己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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