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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价值考察

  

  其三,犯罪人在社区矫正锻炼了社区的自我恢复能力。犯罪人是在社会化过程中遇到障碍的人,他不但需要帮助,而且需要矫正。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原有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生活方式,不能达到最低的守法要求,为了防止他今后再犯,就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矫正。犯罪人在遵守法律方面的失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社区生活的一个失败,让犯罪人留在社区服刑,既是给犯罪人、也是给社区一个自我反省和自我纠错的机会。退一步说,即使犯罪人由于种种原因,在社区的矫正并未成功,同样有助于社区恢复能力的锻炼,因为社区的纠错功能由于得到启用而更加成熟。因此,能够矫正犯罪人的社区,必是一个有张力的社区、有生命力的社区,更是一个经得起挫折的社区。


  

  (三)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惩罚,即犯罪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和法庭判决的刑事义务、相应权利受到限制,是人人都能看得见的。尤其是犯罪人所受到的惩罚乃其犯罪行为的结果,而其犯罪行为又是社区居民曾耳闻目睹的,这就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犯罪人身上实现了连接,使犯罪人成为社区居民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一般社区居民因此建立起犯罪和惩罚之间的必然联系,使他们从自己的亲眼所见中强烈认识到: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另一方面,犯罪人在社区的服刑,也使潜在的犯罪人看到违法必究的结果,使其企图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受到阻止和打击,从而作出放弃犯罪的决定。由此,从感性的角度看,犯罪人在社区服刑的确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某种人生经历,这种经历会时刻提醒其违背刑法的必然后果,逐渐培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决心。


  

  三、社区矫正使刑罚实现最大效益


  

  刑罚要实现最大效益,一方面需要尽可能地增大收益,而另一方面则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支出,只有增收节支同时进行,才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目的。通常来说,行刑效益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整个刑罚效益状况,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刑罚成本,如行刑机构与行刑设施的建立和维持、行刑监管人员的招募培训及其工资与开销等等,都是在这一阶段投入;再者,刑罚的收益,即刑罚预防犯罪的预期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及实现的情况如何,主要是通过这一阶段的行刑工作来达到,特别是对犯罪人的个别预防目的,只有通过适当地执行刑罚才能实现。社区矫正,这一新型刑罚执行制度,正是追求刑罚最大效益的努力与尝试。


  

  (一)社区矫正节约刑罚成本


  

  在节约刑罚成本方面,首先,社区矫正节约了监狱开支及大量的监管人员。由于社区矫正使轻刑犯和经过一段时间监禁后人身危险性减轻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而避免占用或者继续占用监狱设施,节省了建设、使用及维护该设施的费用。同时,由于监狱的警戒度比社区要高得多,所以,监禁矫正所需的监管人员也比社区矫正要多得多。其次,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的产物,对罪犯权益的剥夺和限制也是相对较少的。比如,罪犯仍然生活在原来居住的社区,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基本保持原样,与家人、朋友和社区的联系一如既往,工作和学习可以照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及促使其保持善行,只是在迁居、会客、与不良行为人的交往以及夜间外出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比起监禁刑来,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已经是最低限度的了。最后,与监狱行刑费用相比,社区矫正所需的经济成本是最小的。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监狱总支出206.8亿元,当年押犯总数1551770人,监禁刑成本为13326.7元/人/年,在经济发达地区费用则更高。再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早的上海市为例:关押一个罪犯的平均费用高达2.5—3万元。而目前上海的年均社区矫正支出仅为3000万元,按照年均矫正对象5000人计算,上海的社区矫正成本仅为6000元/人/年,社区矫正成本确实大大低于监狱行刑成本。目前上海接收管理矫正对象近5000人,与开展社区矫正前的正常人数比较,其中2800人本应在监狱中服刑,由于试点工作的开展,改为在社区服刑,相当于少建一座大型监狱。除了节省一座大型监狱的投资,上海因推行社区矫正可节省财政经常性经费近亿元。如果社区矫正在全国推开,将会节省更多的财政经费。”[9] 可见,社区矫正确实是大大节约了刑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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