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矫正增大刑罚收益
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传统的行刑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注重行刑效果,尤其是重视犯罪人回归社会和重新社会化的体现,比起传统的监禁矫正来说,明显增大了刑罚收益。因为:
第一,对社会一般人,社区矫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惩罚,能使他们自觉地引以为戒。传统的刑罚主要在高墙电网的监狱中执行,监狱又从来不是一个外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地方,因此,一般人都不了解监狱和犯人在监狱里的种种情况。当一个犯罪人被宣布送入监狱,普通公民除了知道他被剥夺人身自由外,并不了解监狱中犯人的生活和处境,不了解犯人因犯罪行为会承受怎样的痛苦和处罚。而社区矫正让犯罪人在社区中服刑,使社区居民能够亲眼看到身边的罪犯进行补偿性社区服务,看到他们就自己的日常行为向监管机构不厌其烦地进行月报告、周报告甚至日报告,随时可能被要求接受监督和各种检查,一旦有违规行为发生,就可能被加重处罚或者送入监狱等等。这些看得见的惩罚,使同在一个社区的居民,由于近距离地观察而有着更为深切的感受,对其将来的行为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警告和提醒,告诉其做一个守法公民的必要和重要,否则,矫正对象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
第二,对犯罪人本人,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挽救措施,有利于他们改过迁善而不再重犯。首先,社区矫正未将犯罪人关押或者隔离起来,而是让他们继续在社区生活,这不但有利于他们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更重要的是,这种行刑方式显示了对犯罪人最基本的信任,即相信他们不会危害社区安全,相信他们能够正确对待自己的人身自由,更相信他们能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重新做人。信任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犯过错误的人尤其如此,并且往往是他们最为需要的。其次,社区矫正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实施教育和改造,让犯罪人更能接受并真正转化成内心向善的动力。教育的特点要求受教育者必须要受到基本的尊重,因为教育内容的实现最终要靠受教育者自觉贯彻。教育如果在强制的氛围中进行,即让受教育者处于一种被动的位置,便会令其被迫失去主观能动性,接受教育内容自然有相当的难度。即使他态度端正而及时地表示受到了教育,那也是不能轻信的,谁能判断他到底是屈服于强权还是真的受到了触动?比起监禁矫正来,社区矫正的一个巨大优势就是具有相对正常的教育环境,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平等”和“助人自助”的理念,使教育改造工作更加易于接受,所以也更能收到矫正效果。再次,社区矫正使部分犯罪人未被关入监狱,从而避免了监狱亚文化侵袭和被贴上犯罪标签,有利于他们进行新的角色定位和开始新生活。
第三,对被害人,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精神补偿措施,能够使其受伤的心理得到平复与安慰,避免其进一步实施报复行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让犯罪人就在被害人身边服刑,使受害人亲眼见到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这对平息他们的愤怒和伤痛,无疑是一剂最好的良方。正是缘于对被害人权益的日趋关注,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正大踏步地朝恢复性司法方向前进,其着眼点在于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进行及时弥补,并适当考虑社区居民对犯罪人的反应与态度,最终目的是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在美国,犯罪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损害恢复、赔偿、提供服务(如为被害人义务劳动、看护被害人等)及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赠送礼物等,会作为对犯罪人是否被宽大处理并被允许在社区服刑的重要衡量因素。社区矫正对被害人权益的这些关注和补偿,使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减少到最低并逐渐恢复,从而使加害方与被害方的矛盾止于社区矫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