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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价值考察

  

  马克思曾经说过,“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2] 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缔结一种积极的关系,正是社区矫正的追求和优势所在。


  

  (二)使矫正对象免受犯罪亚群体的消极影响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意思是说,跟什么人在一起,就难免会受到什么人影响。同理,与犯罪人在一起,就难免不受到其犯罪思想和犯罪观念浸染。如果让更多的犯罪人集中在一起,让其自由交流犯罪技术和心得,不难想象,犯罪人必然会受到犯罪亚群体的不良影响,从而增加矫正难度。


  

  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分散居住于原来的生活环境,并禁止其同有不良行为者交往,从而令他们与犯罪亚群体隔绝开来,远离和避免犯罪亚文化的消极影响。所谓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如犯罪暗语、犯罪亚群体(最典型的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文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等。其主要特征及功能有:第一,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即犯罪亚文化通过其非标准性与非从众性,表现出对主文化的抵制、否定和反抗的态度与倾向。由于犯罪亚文化属于社会中的支流文化现象,是适应、满足犯罪及其主体的需要而产生、传承、流布并得以被信奉和遵循的,就基本价值倾向而言,是始终偏离并根本对立于社会主文化的。通常是主流文化肯定和欣赏什么,犯罪亚文化就偏偏否定和诋毁什么,或者表示不屑与嘲讽,从而赢得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自我肯定的同时,表达对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叛逆。正是这一特点,造成了犯罪亚文化的反社会功能。第二,联结性与同化功能。即犯罪亚文化对于犯罪亚群体及其活动所具有的凝聚力、感召力及同化作用,也就是说,犯罪亚文化作为罪犯亚群体的“群体意识”或“同类意识”,反映了罪犯所共有的欲求、心态和本性,在给罪犯以集体认同感和心理归属感的满足,并提供具有精神和物质后盾的支持力量过程中,成为罪犯亚群体得以维系并团结一致对外的心理纽带和精神支柱。第三,畸异性与自卫功能。犯罪亚文化常常反映了其成员的畸变、歪曲的心理要求和气质倾向,使其在此遮蔽下以一种变态的安全感心安理得地抗拒、抵制社会主导文化,并避免了因惩罚或舆论所可能造成的价值与信念的冲突和人格分裂,而从心理上赋予其勇气,即赋予其心理的自卫能力。[3] 由犯罪亚文化与犯罪人天然的心理联系可以看出,其对犯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难以抵抗的,如果犯罪人不离开犯罪亚群体,不与犯罪亚文化隔绝或者说不主动抵抗之,就很难做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社区矫正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不但让他们免受犯罪亚文化的不良影响,避免了相互间的交叉感染,而且为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接受主流文化提供了可能:


  

  首先,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对自己的过去作出否定评价。犯罪人被判处社区矫正,是因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犯罪行为暴露,而被迫承担刑事义务;或者在监狱关押一定期限后,因为人身危险性减小而阶段性地实现了改造目标,不需要继续关押。这两种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程度和阶段不同,但对犯罪人来说,实质上,都在承担法律的否定评价,在这个讲究规则的社会中,其性质都是违背一定行为规则所招致的惩罚。一个被迫接受惩罚的人,无论他表现得多么满不在乎,他都不能不承认——这是一种失败,一个失败者在心理上是孤单的,也是需要开导和宽慰的。如果令其处于犯罪亚群体之中,他可能以周围的犯罪人为参照物而难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一步说,甚至可能为自己还不够坏而感到安慰,从而减少了负疚与悔恨,使悔过自新变得更为不易,甚至可能因遇到同类而进一步走向犯罪深渊。但是,如果让犯罪人回到正常社会,与遵纪守法的公民相处,在他寻找新的心理依靠时,社区的正面社会力量包括矫正工作者、家庭成员和社区组织及时伸出热情之手,便能使其有机会以身边人为参照物,检查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学习社会上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并凭此反观自己的行为,成为告别过去的开始。对犯罪人来说,只有彻底地否定过去,才能带来彻底的新生,这就是所谓“不破不立”。其次,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保持守法生活。犯罪人行为和心理的矫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但很难一蹴而就,而且往往一波三折,因为,好吃懒做、不劳而获、不尊重他人及他人的财物,常常有着较为深层的心理原因,非一时心血来潮、一时猛踹一脚,就可彻底根除。但如果犯罪人一心一意配合矫正,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矫正工作就会容易得多,其不良行为的反复性也不会太明显。但是,如果不能切断矫正对象同犯罪亚群体的联系,矫正对象向善和向上的改过心理就容易受到消极影响而有所动摇,即使矫正对象有重新做人的决心,有时也难以抵御来自从前生活和不良倾向的侵袭与诱惑,这就好比树欲静而风不止,也许树开始还能有力量对抗一会,但如果大风猛刮不止,最后树也不能不随风飘摇了。一个正常人与犯罪人相处,都有可能受到其不良影响,何况是犯过罪的人呢?最后,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使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和管束能够产生预期效果。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也好,监督和管束也好,是一种正面的导引;而其他犯罪人的消极影响,就是一种负面的导引。在矫正过程中,很难说正面力量对矫正对象的作用就一定大于负面力量,即使客观上矫正工作者相当努力和尽心也是如此。因为矫正对象本身的情况千差万别,对外界影响的接受效果也大不相同。所以,要想使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和管束得到矫正对象的积极回应而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尽量减少和完全消除负面影响是可行的,更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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