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有观点认为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定罪与量刑同时进行有先定后审、对定罪存在潜在影响、让被告人或辩护人处于尴尬境地、不利于量刑充分展开等弊端,应采用绝对二分模式。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诉讼本身就是一个证成与证伪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假定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任何一方在采取对其有利的假定时,本着诉讼尊重,也应对对方假定展开合理的反击,而不是固执己见,量刑就是其中之一。当然在这种情形下,释明、引导很重要,法官可以通过庭审小结、提示假如被告人有罪成立,让被告人、辩护人就量刑方面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展开辩论。按二分者的量刑程序设想,在我国现有诉讼制度下也是不现实的,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即使一审法院作出有罪认定,但该有罪认定因非终审判决,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予以推翻,那么量刑是不是待定罪完全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以进行?如果是这样,诉讼会出现极度迟滞,况且我国刑事诉讼中无中间判决上诉等制度的安排。综上笔者认为,即使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采用定罪与量刑一体审理的方式,并不影响案件及量刑公正性,相反却可以提高效率,并避免不必要的长期羁押。[14]
在试点时及正式试行后,许多法官、包括法院领导曾担忧,强调量刑程序的独立会影响诉讼效率,导致案件审理天数延长。实践证明,无论是试点期间,还是试行后,案件效率受到的影响不大。在试点;试行初期,由于法官对试点文本的不熟悉、不熟练,有一个适应期,案件审理天数因而出现一定的波动,但随着法官熟练程度的提高,长远来看,效率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剔除一些影响因素,试点前后案件审理天数基本上是没有变化,相反却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形成良性循环。[15]即使是非试点法院,在《量刑程序意见》正式试行后,其审判效率也未出现明显波动,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平均审理天数出现小幅下降,如徐州法院试行前15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9.91天,试行后则为18.39天。[16]
随着量刑规范化工作渐进、深入,当下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无论法官,还是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的重视普遍都提到一个较高的程度,参与量刑程序的意识得到普遍确立,律师参与量刑活动数相比有较大提高,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价值得到初步显现。
三、法庭审理中量刑情节的提取与证明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件完全相同的案件。与定罪可类型化、有章可循相比,量刑事实所围绕的证明对象不仅类型多样,而且数量上更为庞杂,[17]往往没有定律。所以长期以来,量刑事实、量刑情节的提取、认定从某种意义上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且这种心证是不公开的内心确信。[18]然而这种情势随着量刑程序的构建,以往法官独享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局面向由法官主导、其他各方参加影响的协同关系[19]发生转变,即诉讼各方共同促进诉讼、共同努力推进量刑程序的构建。
(一)量刑情节的提取能力强弱、提取责任对量刑在法庭审理程序中能否有效展开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案件中,量刑情节一般是隐藏于案件事实之中,并不会自己主动跳出来,需要有人去发现它,并把它提取出来加以使用,从而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产生影响。缺乏量刑事实、情节支撑的量刑程序,只具有形式意义,相对独立的努力、生命力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就会自然衰竭、消亡或被搁置。因此在协同局面下,如何提取量刑情节、各方所应承担举证责任、量刑情节的提取能力强弱,量刑情节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等,对法庭审理中量刑程序能否有效展开至关重要。
根据诉讼流程,首先有机会发现、固定量刑情节的是侦查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20]然而由于社会治安压力的增加,流动人口犯罪增多,侦查机关往往将精力更多放在与犯罪、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证据收集上,对一些涉及到被告人成长经历、品格证据等酌定情节收集极度匮乏,几乎完全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其次是公诉机关,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案卷主义,这一现状自然而然地也延续到公诉机关。观察庭审笔录中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意见中量刑建议,笔者发现有以下四个特点,注重法定情节的提取,忽视酌定情节的提取;注重常见情节的提取,忽视个案情节的提取;注重风险较小情节的提取,忽视风险较大的情节提取;注重影响主刑情节的提取建议,忽视影响附加刑的提取建议。此外,根据《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在一些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中,尤其是简易程序案件,例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公诉人大都能在庭前与起诉书一并移送量刑建议书,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还有一些公诉人习惯于将量刑建议留待于当庭发表。庭前移送量刑建议书的好处是,可以使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作出预判,从而进行合理、有效的攻防。当然庭前移送的量刑建议书,也存在一些缺陷,其往往不能反映法院审理中出现一些量刑情节,如赔偿、取得谅解、退赃退赔、投案后有翻供但在庭审认罪的自首等等,因此其建议的量刑幅度与宣告刑出现较大差异。由此要求,公诉机关一方面审查起诉时或督促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切实做好刑事涉诉矛盾化解工作,加强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将相关量刑情节尽可能前移;另一方面也对出庭公诉人提出较高要求,应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及时对其量刑建议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