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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义的发展与主权利益的选择

  

  (三)中国在人权司法方面的未来立场


  

  根据上述分析,就不难发现,主权国家应当以实现人权为最终目标,一个良性运转、持续发展的政府应当以提高人权为己任,由于国际司法机制给了国家更多检视自身政策和制度的机会,所以接受国际人权的司法机制实质上是帮助国家察觉到其存在的人权维护与实现中的问题,纠正其人权制度上的偏差,提高人权水平的途径,而不是制约其主权、干涉其内政的手段。


  

  一些西方势力以现实主义权力斗争和势力均衡的国际关系思想看待中国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希望中国强大,反倒为中国的发展设置障碍,想方设法在中国推动骚乱。在2011年初埃及、利比亚等国家出现社会混乱的背景下,一些西方力量也试图渗透到中国来,引发社会与政局的变动。[44]从动机上看,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中国民主、法治的建设,不利于社会的改善与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世界各国的和谐与稳定。因为其他国家的动乱所酿成的人道灾难最终必然有整个世界共同消化其不利的后果。从实效上看,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实现人权,虽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腐败等问题,但是社会的总体满意度是比较好的,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是比较高的。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三个代表、保持先进性,致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得到了国内的广泛认同,这些西方力量的图谋是不可能得逞的。如果再通过良好的国内、国际渠道疏解可以归结为人权的各项社会矛盾,中国的社会和谐水平将会进一步提高,被颠覆阴谋影响的可能性则会进一步降低。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起来的大国应当体现法治的自信,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法治的发展。中国接受国际人权司法机制,长期地看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也是中国在世界上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重要方面。当然,这种对人权司法制度的开放不应当是一蹴而就的,而必须循序渐进。因为中国国内面临的人权问题很多,政府在相关领域的态度、思路还都有待于改进,如果盲目地对国际司法机制开放,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甚至失控,所以必须一步一步地调整,审慎考虑,从人权保护相对成熟的领域出发,接受联合国的国家间人权指控和个人申诉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联合国的改革,使其在人权司法领域获得更大的进步。


  

  结论


  

  当今之国际社会,尽管本质上仍然是无政府社会,在此种情景下,国家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权力斗争,然而,在全球相互依赖日益深刻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合作亦将日益深入,相关的制度显示出日渐完善的趋势。这种完善不仅体现为组织化、协调化的国际议事方式,更体现为对于规范的遵守和实施。而通过司法的方式将规范法律化、确定化,使之具有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能力,则尤为重要。人权规范作为国际社会认同范围最为广泛的规则体系,其司法化的进程对于整个国际法的司法化,进而形成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具有引领的作用。可以说,以国际人权司法化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法治化进程,是国际社会从国家之间为争取权力、保障安全而斗争的格局到位促进共同利益而合作、为实现共同发展而构建并逐步完善良好的组织机制的理想途径。


【作者简介】
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孙璐,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
【注释】阿尔伯特·戴西在《宪法法律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中提出法治包含三个基本元素:(1)没有人会因为违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惩罚或损失,即法律无溯及力,当权者不能有肆意的权力。(2)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Albert Dicey,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中文本{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240页。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认为,法治的原则包括:法律无溯及力,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立法应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司法机构应独立,自然公正原则、特别是公正审判的权利应予遵守,法院应有违宪审查权,人人均可求助于法院,执法和预防犯罪机构不应枉法。Joseph Raz,“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93 The Law Quarterly Review 195(1977).
对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阐述,参见何志鹏:《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何志鹏:《国际法治:良法善治还是强权政治》,《当代法学》2008年第2期。
关于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问题,参见曾令良:《论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何志鹏:《全球化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何志鹏:《人的回归:个人国际法上地位之审视》,《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张晓京:《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See,e.S.,Alec Stone,“What Is a Supranational Constitution?An Essa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56 Review of Politics 441(1994);Ernst—Ulrich Petersmann,“Constitu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7 Nw.J.Int 1 L.&Bus.398(1996);Petersmann,“How to Reform the UN System?Constitutionalism,International Law,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0 Leiden J.Int''l.L.421(1997);Bardo Fassbender,“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36 Colum.J.T.L.529(1998);James Crawford,“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s a Constitution”,in Hazel Fox ed.,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1997;Michael H.Allen,“Globalization and Peremptory Norms in International Law:from Westphalian to Global Constitutionalism?”,41 International Politics 341(2004);Cunther Teubner,“Societal Constitutionalism:Alternatives to State—Centred Constitutional Theory?”,in Christian Joerges,Inger—Johanne Sand,and Gunther Teubner ed.,Transnational Governance and Constitutionalism,2004.
Anthony D’Amato,“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82 Colum.L.Rev.1112(1982);Steven R.Ratner and Jason S.Abrams,Accountability for Human Rights Atroc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Beyond the Nuremberg Lega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柯翀、石明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页;{德}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李君韬、苏慧婕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3页。
立法、实施和信息传递人权教育构成了一个推进人权的三角关系。Jose Ayala Lasso,“Human Rights in the Unite Nations:The Achievements So Far and Challenges Ahead”,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Volume 1,Number 2,July 1996.
传统国际法上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实践,参见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273页。
一般来说,国际社会脱离以国籍为基础保护人们的权益,实行全面的人权保护的基石文件始自《联合国宪章》。但是,在此之前也有一些人权保障的国际文书。参见丘宏达:《现代国际法》,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51—452页。
对于人权文化相对主义的批判,参见Higgins,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96—97.
See D.J.Harris,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6th ed.,Thomson(Sweet&Maxwell),2004,PP.658—772.Further discussion on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as jus cogens and erga omnes,see Andrew Clapham,Human Rights Obligation of Non—State Acto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85—87,94—98.
关于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参见Rebecca M.M.Wallace,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Text and Materials,2nd ed.,Sweet&Maxwell,2001.
The example of the US,see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Executive Order 13107,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Treaties(signed by William J.Clinton,The White House,December 10,1998).
白桂梅教授提出,国际人权法是弱法中的弱法。白桂梅:《国际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6页。
Documents on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treaty system include:Provisional agenda and annotations: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20th meeting of chairpersons of the human rights treaty bodies,Geneva,26 and 27 June 2008(HRI/MC/2008/1);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Strengthening of the United Nations:an agenda for further change”(A/57/387);Final report on enhancing the long—term effectivenes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treaty system,by the independent expert,Mr,Philip Alston(E/CN.4/1997/74,Cf.A/CONF.157/PC/62/Add.11/Rev.1,A/44/668).
参见何志鹏:《主权:政治现实、道德理想与法治桥梁》,《当代法学》2009年第5期;Richard K.Gardiner,International Law,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Longman),2003.
关于个人参与国际诉讼的历史发展,参见苏义雄:《平时国际法(修订第4版)》,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103—104页。
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80—383页;朱利江:《国际法院对国际人权法的贡献》,《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关于联合国框架下人权保护的主要规范和典型案例,参见D.J.Harris,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6th ed.,Thomson(Sweet&Maxwell),2004,pp.658—772.
该程序最先使用即针对南非,讨论其种族隔离的问题。Thomas Buergenthal,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West Publishing Co.,1988,pp.68—69.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7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1—14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损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0—22条、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76、77条;《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8年年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了《任择议定书》(A/RES/63/117),拟议建立来文制度。至2011年初,由于批准国只有3个,这一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Rome,1950(as amended by Protocol No.11),ETS Nos.5 and 155,213 UNTS 221.
在1998年10月3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生效之前,成立于1954午的欧洲人权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处理缔约国、个人、非政府组织或者个别团体对《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指控和申诉。在非缔约国指控的情况下,以被申诉的缔约国声明其接受委员会的权限为前提。欧洲人权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理缔约国和欧洲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涉及解释和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一切案件。管辖权基于缔约国自愿(实际上欧洲理事会各国均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判决为终审判决,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有权监督判决的执行。Clare Ovey and Robin C.A.White,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8—10;Richard K.Gardiner,International Law,Longman,2003,pp.279—281.
Andrew Clapham,Human Rights Obligation of Non—State Acto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349—421;Javaid Rehma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A Practical Approach,Longman,2003,pp.156—164.
有关评论,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86页;Clare Ovey and Robin C.A.White,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507—525;Steven Greer,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Achievements,Problems and Prospec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Y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收到申诉61300件,比起2009年的57100件上升了7%。2011年1月,收到申诉5800件,环比增加30%(2010年1月为4450件)。2011年1月底,待处理案件143350件,超过2010年处理完毕案件(41183)的3倍。见Statistical information,http://www.echr.coe.int/ECHR/EN.
Andrew Clapham,Human Rights Obligation of Non—State Acto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21—432;Javaid Rehma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A Practical Approach,Longman,2003,pp.255—261.
Andrew Clapham,Human Rights Obligation of Non—State Acto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32—435;Javaid Rehma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A Practical Approach,Longman,2003,pp.262—263.
国内学者的讨论,参见朱利江:《简评即将成立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人权》2005年第1期;朱利江:《非洲人权法院: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进展》,《国际论坛》2005年第1期;洪水红、周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述评》,《西亚非洲》2007年第1期。
此种国际刑事法庭之设立,以一战之后的莱比锡审判为开端,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程序和效果上有了很大的提升。20世纪90年代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国际刑法的信誉和影响力。而依据1998年的罗马规约而建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因为与联合国安理会的程序联系以及更为广泛的管辖权设计而为国际人道法更为广泛地试用开辟了道路。
关于亚洲人权国际合作的发展,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89—390页;东盟促进建立人权法院,www.thejakartapost.com/news/2009/08/26/asean—urged—form—human—rights—court.html,2011—02—16。
非洲人权法院(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 Rights)利用率低,主要因为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法院的存在、地址以及申诉方式。http://www.ippmedia.com/frontend/index.php?1=24054,2011—02—16.
For 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global inequality,see Andrew Hurrell,On Global Order:Power,Values,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 295.
正因为其不成体系,方有机会在某些区域、某些领域迅速发展,率先成熟,而不至于因其作为一个完成的体系而无法先期发展,这正如设立特区或者局部试验一样。
2010年,著名人权专家诺瓦克提出了建立世界人权法院的思路。参见wwww.lowyinterpreter.org/post/2010/05/28/A—World—Court—of—Human—Rights.aspx,2011—02—16。
例如,在以前一系列重要努力的基础上,2011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至2011年,刑法已经通过第9修正案,主要都是在减少死刑等方面做提高人权标准的努力。
例如,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同样,美国也没有接受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的任何程序。英国近年来也发出了对于欧洲人权法院影响其主权的抱怨。俄罗斯同样对于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保持相当的距离。
根据一些学者的认识,中国长期以来对国际司法制度的疏离是因为一种“大国心态”,这样也就能够解释中国对于人权问题的谨慎和警惕。参见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姜世波:《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比如,美国所采取的一系列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包括“钢铁201”、对华“两反一保”和“特保”措施,实际上只是对美国国内的生产者有利,而不利于美国的相关消费者。
管建军:《国际法院的“复兴”与我国之应对》,《法学》1996年第4期;潘俊武:《解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发展前景》,《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
Resolution 1970(2011)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6491st meeting,on 26 February 2011,S/RES/1970(2011).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评论,参见江上雨:《中国不是中东》,《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3月10日。同时,中国在利比亚骚乱期间的大规模、强有力、高效率的撤侨行动表达了中国在维护人权方面的决心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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