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正义的发展与主权利益的选择
——国际人权司法化与中国立场
何志鹏;孙璐
【摘要】国际法的司法化是国际社会法治化的关键环节,而人权法的司法化则是这一环节中的重要部分。当今的国际人权司法体制在区域的维度上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在全球层面上则仅做出了初步的尝试。最突出的问题是不成体系的规范、组织和程序,以及不平衡的设施。为此,应当着力于国际人权司法的体系化、强化和均衡化。中国作为地位正在上升的发展中大国,应当体现出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对国际司法的信心,应采取坚实而有效的措施逐步向国际人权司法体制开放,并参与到国际人权司法体制的建构与完善中去。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法;司法;中国
【全文】
导论
一般认为,虽然存在着曲折和例外,国际社会正逐渐远离大国霸权、强权政治的形态,进入到法治的轨道之中。而法治的表现,除了在实体上需要更合理、公正的规范之外,更需要在程序上有透明而高效的立法机制、迅捷而有力的执法机制、独立而权威的司法机制。近年来,国际司法的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如何在各个国际法律领域适用司法程序,对于国际法治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权作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相对新生、但成长迅速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方面的问题更是具有启示和引领国际法其他领域发展的功能与价值。基于此,本文拟对国际人权司法化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国际人权司法化的总体环境做以检视,对国际人权司法化的未来发展方面提供总体原则,并对中国在国际人权司法气候中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提出初步的建议。
一、国际人权司法是国际人权法治的重要标志
(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离不开司法领域的积极推进
无论是在国内法的维度上,还是在国际法的维度上,司法都是法治的重要标志,是正义的最后屏障。[1]从全球治理的角度,司法是善治的一个部分,是法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2]如果现代国际法意图走出强权政治的桎梏而进入良法善治之轨道,就必须高扬人本主义的旗帜,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性规范的层面上。[3]这也就是一些西方学者所倡导的国际法的宪政化。[4]无论是宪政化的主张,还是人本主义的国际法治理想,广泛地认可人权并切实地保护人权都应是其核心的要求。[5]正如一些国家的宪法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而被称为宪法的守护者,[6]国际法治的实践仰赖于司法措施的完善。{1}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关键领域、国际法治的核心和国际宪政的正当基础,显然也应具有令人信服的司法功能,从而树立国际法的权威,形成国际法的信仰。唯其如此,才有希望形成国际法治,构建国际人权宪政。[7]
(二)人权作为国际法发展的核心与基础,应当实现司法化
在传统国际法上,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它的人民总体上是国内管辖问题,不受它国干涉,国际法仅从国籍的角度关注外国人的法律地位。[8]对于一国而言,只有在外国对待本国人方面才有可能采取外交保护的手段。[9]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法的发展注重个人人权的国际性规范与保障,所以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其自己的人民,已经不再完全是国内管辖的问题,而是国际法的问题。当代国际法倾向于认为国家对待其人民应当有一个最低的标准。{2}(P393—394)人权保护的范围、方式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受物质资源、文化传统的影响这一点不容置疑,[10]但是认可、推进和保护人权,却已经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原则,并已经成为政府合法性的基础。{3}(P366—367)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通过宣言、条约及其议定书、议程、标准规则、一般性评论或一般性建议、原则等一系列文件形式确立了不同层次的人权主体在不同领域的各项权利。无论是在全球的范围之内,还是在一些区域,都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文件,确立了保护人权的领域、范围和方式;{4}(P203—226)而且一些维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被认为属于习惯国际法。[11]虽然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体系中权利的内容略有差异,但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各国政府尽其所能地维护人权的目标却是共同的,[12]很多国家都同立法的方式接受和履行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13]
国际社会的现实提醒我们:国际法是协定法、横向法、弱法。人权规范亦然。[14]正如所有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挖掘到最深刻的层面都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不是规则本身的问题一样,人权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当然存在于政治层面。但法律层面的努力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层面能够做到的是将政治、经济、社会层面既有的结构理顺到最适当的状态。这些人权保护的规范和目标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实施手段而任由各国自愿遵守,就很有可能在各国文化差异的背景下变成空中楼阁。国际法律的发展就试图解决此种问题,[15]其关键方式就是要求各国报告以及依据法律形成诉讼或者准诉讼机制。这才是国际人权法落实的希望所在。
(三)国际人权的司法化是国际法人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