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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义的发展与主权利益的选择

  

  四、中国对人权司法化的态度及未来


  

  (一)中国对人权问题的可取态度


  

  纵向地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解放前倡导民主人权、解放后长期回避人权,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权逐渐进入主流学术和政治话语体系,直至21世纪初人权入宪的曲折发展过程。因为有这样一个过程,更因为中国有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讲求尊卑有序、各安其分的传统,所以很多政府官员对人权仍然有着应付的心理,没有从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政权持续的角度来看问题,而把保障人权看成是政府不必要的额外负担。中国古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观念值得铭记和时刻反省。应当在政治哲学的角度更深刻地认识人权的重要性,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人民的服从是建立在对政府的认同基础之上的。政府虽然具有暴力手段,但这种暴力手段不仅力量始终是有限的,而且其自身的元素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所以,维护人权、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确立方针、做出决策、执行规范,并不是政府的仁慈和施舍,而是政府自身稳固的基础。如果从这样的高度认识问题,则充分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积极采取维护人权的措施,显然是政府和执政党的必然、最优选择。中国民众最关心的腐败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官民差距问题都可以视为人权问题,只有更好的处理人权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维持政局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的繁荣和强盛。所以,在思想意识上,把政绩和人权对立起来,本身就是扭曲的政绩观,是杀鸡取卵、涸泽而渔。


  

  相对而言,中国政府更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37]而有意地较少提到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虽然从经济状况总体落后这一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文化传统及政治体制看,我们承认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虽然我们也深知从村级干部海选到刑法修正修正[38]中国政府一直在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方面进行努力,但是有两点仍然有必要说明:第一,作为政府层面的意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应当认为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可以延迟,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时候,政府主动地认可权利、保障权利、创造条件实现权利对政府有利,可以使其处于主动的态势,否则,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这些权利仍然会不可逆转地实现,如果政府试图拖延或者牵制,则只会使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第二,从中国的和平发展的角度看,积极保护、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一样重要,是中国提升形象的重要指标,是其软实力提高的重要尺度。所以,中国政府不仅不应该回避所有人权的实现,而且应当表达其在这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继续努力的决心和信心。


  

  (二)中国对国际司法的应然态度


  

  也许并非出于偶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思维与国际法的特色颇有相似之处:注重实体,而轻视程序。很多实体法律规定得非常全面、具体,而具体的操作程序则显得十分笼统、模糊。其优点自然是能够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更大的弹性,其缺点则是难于真正达到法律的规范性目标。由于国际司法体制意味着救济和限制,而在一个行为者强弱有别的社会秩序之中,强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不经由此种机制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这种司法体制对于他们来说更多意味着限制。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大国都不愿意接受国际司法体制的约束。[39]中国由于缺乏法治的文化传统就更难于接受国际司法规范和制度。因此,不仅在多数国际条约中保留掉了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也很少参与国际法院的诉讼活动。[40]对于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国际人权指控与申诉,也从未表示过参与的意愿。这种做法,纵使可以获得在国际体制上更大的“自由”,长久地看也是得不偿失的。这是因为:(1)在《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之后,国际社会的法治化是一个缓慢而坚定的趋势。遵循规范、接受普遍认可的程序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各行为体的共识和伦理标准。任何一个国家都面对着这样的一种国际社会法治文化。一个国家只有更多地融入到包括接受司法体制在内的法治环境之中,才能获得更多的认同。(2)在国际社会中,正如在国内社会中一样,任何一个行为体都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者。司法体制不足以使强者更强,却可以使弱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接受国际司法机制是大国避免其利益重大损失的潜在保障。(3)与个人利益界定方式相对单一不同,国家利益的界定本身是复杂的。由于国家内部分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所以从不同的视角看待利益,可能会有不同的衡量与界定。在这个意义上,接受国际司法制度能够使这些国家重新考量其利益界定的方式,从更多的利益立场上考虑国家的决策。[41](4)一个健全的司法机制赋予了参与者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所以不会片面地钳制政府的行为,或者武断地干预一个国家的内政。这就像一个生活在法律框架之内的守法者不会感觉到法律限制其自由一样,不试图破坏国际秩序、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也很难觉得国际法律机制遏制了其自由。(5)大国接受国际司法制度会提升其形象,而非贬损其形象。与此同时,通过接受国际司法体制而获得良好的声誉会增加其国际合作的机会。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国应当更为积极、正面地参与到国际司法体制中来。[42]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在这方面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展示了中国的胸襟、信心和气度。在中国1997年加入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中国对于该条约选择国际法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的条款未做保留;在科索沃独立合法性咨询案中,中国提交了书面陈述,并派官员当庭陈述立场。在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做出的关于利比亚安全问题的1970号决议[43]中,规定了将有关争议交送国际刑事法院解决的条款(第4—8条),中国对此投了赞成票,说明了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功能一定程度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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