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1]罪数的判断基准
杨开江;袁建伟
【摘要】关于共犯的罪数判断标准,学界主要有正犯行为标准说、共犯行为标准说、分割可能性说、不作为犯类似说等学说。通过分析德、日等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的讨论,共犯的实施方式以及违法性判断与单独正犯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问题的特殊见解,在罪数的判断方面,共犯行为标准说应当予以坚持。
【关键词】共犯;正犯;罪数;基准
【全文】
一、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中的共犯罪数学说
(一)正犯行为标准说
德国、日本的判例与学说都曾经以共犯从属性论为基础,认为(狭义)共犯本身不是独立的行为,所以共犯的罪数只能从属于正犯的罪数,要判断共犯的罪数,也只能以正犯的行为为标准。这就是正犯行为标准说。以帮助犯为例,即使帮助犯的行为是一个,只要帮助了复数的正犯行为,根据共犯的从属性,也构成实在竞合(数罪)。德国帝国法院曾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共犯,不是根据他希望什么、实施了什么来处罚,而是根据正犯希望什么、实施了什么来处罚。”{1}(P137)这是正犯行为标准说的典型表述。按照正犯行为标准说,正犯所触犯的数罪名如果具有想象竞合关系或牵连关系,共犯也和正犯一样成立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而且,共犯成立与正犯完全相同的犯罪,共犯的罪名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换言之,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罪数完全取决于正犯的罪数。
(二)共犯行为标准说
所谓共犯行为标准说,是指在共犯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下,要判断共犯是构成想象竞合犯还是构成并合罪,关键在于认定共犯的行为是单数还是复数,对此应以共犯本身实施的行为来加以判断,而不是以正犯实施的行为个数来判断。德国的学说认为,行为的个数应当以自然考察的方法来判断,如果共犯以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帮助了复数的正犯,而被认为是行为复数的话,就违反了自然考察的方法。据此,德国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对于行为单一或行为复数的问题来说,以共犯行为为标准,所以,如果共犯以一个行为教唆、帮助复数行为,可以说是行为单一。”日本最高法院在1982年的判例中也认为:“虽然帮助犯的个数取决于正犯的犯罪个数,但在帮助犯成立数个的情况下,其是否是刑法第54条第1款所说的一个行为,则应当理解为从帮助行为本身来观察。”{1}(P138)日本学者内田文昭教授认为,最高法院1982年的判例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他特别强调,在判断共犯的罪数时,“共犯的故意和共犯的个数具有特重要的意义”,“在存在复数正犯的情况下,参与其中的共犯,在正犯的各犯罪故意所及的范围内,构成‘复数共犯’。但是,这种‘复数共犯’,是成立观念竞合,还是成立并合罪,应当根据共犯行为的个数来决定。”内田文昭教授还认为,复数行为在时间上一致,也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从而构成想像竞合犯,但其内容仅有A罪的实行行为和B罪的实行行为的偶然一致是不够的,必须是A罪的实行行为的主要部分在自然观察之下同时也是B罪的实行行为。这样,在实行A罪的过程中,实施了基于“新的决意”的B罪的实行行为时,即使在自然观察下似乎可以看成是“一个行为”,或者即使两个行为只是同种行为的发展,也应该认为是并合罪。{2}(P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