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性侦查措施之运行现状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缺陷待补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审查批准机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关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定尚不具体,在运行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搜查、检查、扣押、查封等则是规定在“侦查”一章中,且过于原则;针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性措施则基本上属真空状态。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性侦查措施规定的条文过于简约,内容抽象不够系统,而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款,虽相对具体,但其法律位阶较低,体系性不强,内容不全面,从而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约束功能。就实践运行而言,调研显示,单位犯罪侦查中由于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导致单位犯罪追诉率不高,最后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而难以执行。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只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而对单位不予追究,经常出现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发现单位已经构成犯罪后才重新立案侦查并移送的现象。可以说,现行法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不能有效覆盖限制和剥夺财产权、控制和监督单位犯罪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范畴,造成侦查权失控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审查机制有缺陷、监督失灵
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进行司法审查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英美法系国家盛行令状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严格的审查制度,通过对强制性权力运用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查以防止权力滥用、有效保障权利不被侵害。我国刑诉法仅规定逮捕和羁押需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而采用其他任何强制性措施,公检法三机关可以依据各自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独立依照内部审批手续做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从我国现行侦查程序构造的状况来看,由于侦查主体的线性构成特征明显,作为第三方的法院司法审查处于空白状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流于形式,导致整个外部力量对侦查活动的制约和控制不力。同时,作为侦查对象的嫌疑人也因地位的客体化倾向,对侦查活动也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制约,侦查活动实际上成为一种单向性的由侦查机构绝对主导和控制的行政治罪活动。”[9]调研访谈显示,在犯罪控制目的驱使下,强制性侦查措施决定程序被设计为行政化的线型单方决定程序;实践运行中,为保障侦查利益的实现,侦查机关几乎拥有了不受限制的权力,检察机关监督制衡薄弱,导致强制性措施使用频繁、控制不严、适用恣意。[10]反思现行审查机制,我们发现这种自我授权、自我控制、自我反思的权力运行机制,不仅因权利主体的程序参与性不足,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诉求难以实现;而且因审查范围狭窄、程序设计不足、权力制衡不力,为权力的随意行使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存在着较大的正当化危机。
(三)替代措施不足、羁押率偏高
从我国刑诉法规定看,强制性措施的使用要遵循比例原则,要与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对罪行较重、可能阻碍诉讼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使用较为严厉的羁押型措施;反之,则应适用较轻的强制性措施。但是立法上,我国替代羁押的强制性措施不足,作为仅有的替代羁押措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出现适用范围未作区分,比例原则无法体现的症状。根据调研访谈可知,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机制弱化和日常监控能力欠佳,“规训社会”和“全景监视”尚未形成;[11]脱保后追逃难度大,经费耗费较高,证据的客观性形成资源不足和逃脱后证据被破坏风险高,这些诸多原因使侦查机关不敢大胆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替代羁押措施。加之实践运行中,监视居住难以操作,使用比例极小且往往演化成变相羁押;取保候审执行效果不佳,侦查保障作用被案件消化机制所替代;[12]而羁押后对调查取证和讯问非常便利,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不愿意使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诉诸拘留、逮捕等羁押型强制措施。造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措施为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检察人员的询问以及等候审判,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13]“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知,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已平均高达95%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达99%”。[14]“云南省逮捕率呈持续下降趋势,但仍然偏高。2006年,我省检察机关受理提请逮捕42091人,批准或决定逮捕37666人,不批准逮捕4425人;2007年受理提请逮捕43073人,批准或决定逮捕38071人,不批准逮捕5002人;2008年受理提请逮捕43713人,批准或决定逮捕37950人,不批准逮捕5763人;2009年1至8月,受理提请逮捕28043人,批准或决定逮捕24180人,不批准逮捕3863人。由于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合一的制度,如果加上往年积累下来的未决羁押人数,那么看守所实际羁押人数要更多。”[15]云南省L市一区四县,2010年上半年(截止6月25日)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212件316人,其中自侦部门移送的有6件6人,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刑事案件206件310人,经审查决定和批准逮捕172件275人,决定不捕37件54人,逮捕率为87.02%;2009年,全市侦查部门共受理案件381件555人,逮捕率为89.73%;2008年,全市上半年受理230件439人,决定批捕211件394人,决定不捕45人,批捕率为8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