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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身份的私法人格底蕴及其历史演变

  

  四、近、现代民法中“人格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


  

  对近代民法思想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近代自然法学和德国理性哲学,在为人格的理性基础提供了理论支撑的同时,也确立了家庭内部家长的支配地位,正如克尼佩尔所言的那样,“家庭抵御所有的进攻,并且在每一次试图动摇家庭的争论中,家庭都无往而不胜”。[19]110从表面上看,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仿佛又轮回到罗马城邦国家建立之初的那种“国家”与“家庭”两立的关系上面。然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较之于古代罗马国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在“国家”与“人格”的关系上,罗马城邦之人格,本质上就是国家成员之资格,即市民资格,其之取得有赖于国家赋予。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个人对国家的“授权”才是国家得以成立的根据。而个人所拥有的、可得授予给国家的权利,来自于其基于理性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正是由于罗马城邦与近代国家在国家与人格的关系上,因果逻辑截然相反,所以在前者,国家享有极大的主动权,它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地划分、变动个人人格的状态;而在后者,国家则受制于人格的理性基础,实在法只能作为人格的仆从而不能凌驾于人格之上。


  

  其次,在“社会”与“家庭”的关系上,当罗马国家从氏族手中接管了政治公共权力之后,家庭便在国家之下继续发挥其经济职能。罗马法上财产的拥有、处分以及责任的承担,无不以家庭身份作为基点。罗马法中的物法部分,本质上不过是人基于不同的家庭身份(如家父、家属;自权人、他权人),享有与家庭身份相适应的财产权利并从事商品交易的规则。因此,在古代罗马,社会领域与家庭领域是相互融合的,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封建庄园没落。民族国家的重商主义政策,使得家庭的经济职能开始由农业转向工商业,“家内工作制(domestic work)”因而出现。“十五世纪以后,家内工作制盛行……业主常为有资本的富商大贾,常能自备原料及工具,分配工作于很多的家内工作者”。[20]636换言之,在工业革命之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工商业生产,尚能维持下去。及至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方式的采用,一举击破了家庭经济的封闭、自足性。社会化大生产不仅导致了家庭的生产单位属性的终结,而且决定了家庭的生存只有参与社会化的经济活动方能实现。“给古代家庭——生产单位的家庭——以最后打击者,是建筑在机器生产上面的大规模资本主义。具有经济合作与高动力机器的资本主义,成立巨大有效的生产方式之主宰,这种方式,使家庭之微弱生产被逐出于场外了。”[2]359因此,工业革命以后的家长制,已经丧失了其此前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由于机器生产方式的采用,丈夫、父亲在家庭经济上的主导性作用已不再具有必然性。


  

  如同古罗马中后期的家庭历史已经向我们演示的那样,沉浸在人格海洋里的家庭孤岛,必然会受到前者侵蚀。事实上,近代民法对于家长制的保留,更多的是以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家长制传统、以及近代理性哲学对于家长制的辩护作为基础的。因此,在家庭的经济职能转向社会、夫妻收入的差异日渐式微的背景之下,当人们立足于人格世界中的平等原则,并以之审视家庭关系时,不难发现,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人格人之间的关系”。当古老的习俗和理论推演所构筑的堤坝,再也抵挡不了人格浪潮冲击的时候,家长制的正义性便受到了挑战。在西方妇女争取政治权利的运动背景之下,同时进行的,就是家庭法的变革。自20世纪上半叶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纷纷将男女平等原则运用于婚姻家庭之中——妻子的行为能力被恢复;[18]117原来专属于丈夫的权利,如家庭财产管理权、住所选择权,现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或者按照双方约定行使(《法国民法典》第215条、《德国民法典》第1421条);相应地,丈夫对于妻子擅自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则由配偶对于对方的撤销权所替代。[18]117、[19]109另外,原先妻子在家庭中的法定角色,如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家政、并协助丈夫劳动、生养教育子女等内容,亦被废除。[19]109这场长达半个世纪的家庭法律变革,最终导致了家长制为夫妻间的平等地位所取代,相应地,丈夫的统治权也就让位于夫妻之间的协商。随着人格世界中平等、谈判的交往模式适用于家庭,家庭这个“自然”的事物开始具有了“契约团体”的色彩。变革之后的家庭法被克尼佩尔揶揄为“如同一个社团章程……该章程中涉及名称、登记、婚姻事务执行权、家庭内部收入平衡与清算程序”。[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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