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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身份的私法人格底蕴及其历史演变

  

  罗马国家对家庭的渗透,本质为两个政治实体权力的消长,即国家主权对于家父主权的侵蚀。在原先家庭内部的那种支配与依附关系被国家限制乃至取消之处,人就自然地从阻断个人与国家的家庭屏蔽中脱离出来,转而与国家建立起直接的联系。相应地,人在家庭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就开始越来越多地来自于其“国家之人”的资格,而非“家庭之人”的地位了。罗马共和国末期直至整个帝国时期所发生的国家向家庭的入侵,可以被视为20世纪上半叶那一场家庭变革的预演。


  

  三、“人”、“身”两立格局的最初理论根源


  

  随着封建社会在欧洲大陆的形成,在以“土地分封”与“效忠契约”为基础的封建等级社会结构中,人之个体绝非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仅仅是就其所在的等级领域而存在的,由契约的效力范围所限定,他仅仅是上一级领主所辖的社会的成员,而绝非一个“国家公民”——“在当时没有关于社会或领土幅度的意识,也没有民族的或国家的情绪”。[8]312产生于罗马国家的“公法人格”观念,已经销声匿迹。再就家庭关系而言,中世纪“家庭关系受到日耳曼人、凯尔特人以及西欧其他民族的传统民俗和惯习的统治”。[9]274这些民俗法仍然保留着氏族社会末期的家庭关系的烙印,如家长对于家庭成员的支配地位、限制妇女的财产权利等。尽管教会法将婚姻视为一种在上帝面前的两个人自愿结合的圣事,并给予女性一方相当多的保护,[9]277但是由于这种来自于教义观念上的改良,必须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等级制结构,而不得不重视“婚姻与教会的和世俗的社会习俗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协调”。[9]277与此同时,在基督教义上,本身也存在着上帝对于夏娃“你必须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须管辖你”的训诫(《创世纪》第三章第16节),因此教会法也必须承认,“丈夫是家庭的首脑,由于他自身的地位,他可以选择住所地,可以合理地纠正他的妻子,可以要求她履行与她的社会地位相符合的家庭义务”。[9]274由此可以看出,在欧洲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教会法“婚姻神圣”的理念,还是上层社会优雅的贵族生活以及骑士浪漫的爱情,均无法掩饰未经过国家与人格的洗礼的中世纪家庭身份所具有的“原始的野蛮法律的苛刻性”。[7]278社会的领权割据以及人格观念的缺失,致使家庭身份得以在其固有的民俗法的轨道上平缓运行,而少受外力的牵引。


  

  直到欧洲君主制民族国家建立之后,横亘在人之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各级封建领主权的屏障被摧毁,古罗马时期个人与国家的直接联系则因而恢复。在此背景下,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应当在何种模式之下来加以塑造?这个问题,由日益壮大的资产阶级所提出,并且通过近代自然法思想上体现了出来。近代社会国家人格与家庭身份之间的关系,也正是通过这个问题,得到了集中的反映。按照近代自然法的创始人胡果·格老秀斯的论断,“人追求宁静有序的共同生活,向往互爱。此外,认识和遵循对己有利的东西为人之天性及本能。人的共同体就是这样以理性,以‘正确的理性启示’为基础,而不是基于直觉,建立起来。”[10]63在人的“理性”本质之下,“自然法”的核心就是根据人天然的理性属性的要求,人是生而具有人格。国家不过是个人基于理性的选择,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合意的产物。由此,近代自然法显现出直指君主专制的理论锋芒,“古典自然法在法律与自由及平等价值之间发现了某种联系,而这种联系至少表明,对人施以的压制性的专横的统治与法律的概念不相融合”,[11]63从而触发了与“君权神授”思想理论的交锋。


  

  在洛克的那篇对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先祖论》一文予以系统批驳的《政府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菲尔麦爵士对“君权神授”观点进行辩护的立论基础,在于将“君主权”与“父权”相互比照:既然父权的存在是合乎自然的,那么君主权就是合乎自然的,其两者均源自于基督教义中人类的男性祖先——亚当。因为亚当在被逐出伊甸园之时,是集最初的父权与君主权于一身的。[12]5-13值得关注的是,洛克对于这种论调的驳斥,在其所高扬的理性旗帜下,却并没有将君主权与父权一道,归入反自然、反理性之列,而是力图切断君主权与父权之间的可类比性,从而将其区别对待。洛克在《政府论》中,直接声明其并不怀疑格老秀斯的“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的论断。他所怀疑的,仅仅是上帝在震怒之下,逐亚当与夏娃出伊甸园之时,是否还有可能授予亚当以君主权——“他在原罪‘堕落’中也一样有份……把他逐出乐园去‘耕种土地’,而同时又赐予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有这样的事吗?”[12]38洛克的这种主张君主权与父权不可类比的思维方式,在卢梭那里也可以看到——“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然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13]6由此,古典自然法的先哲们彻底摧毁了君主制的理论藉口,以基于人类理性所达成的“社会契约”,作为解读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模型,人民主权的原则因而确立。与此同时,家长权却被自然法学小心翼翼地接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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