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影响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因素


  

  综观古今中外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可谓是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模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模式。那么是什么造就了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个性呢? 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一国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刑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对其配置的技术设计自然受到该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决定。资本主义前社会,盛行的权力观主张“神授论”,相应地采用了集权的配置模式,与之相适应,刑法解释权也自然是集权于统治者,如我国古代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近代以来,“主权在民”的观念被普遍接受,在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上考虑“以权力制约权力”,相应地,大陆法系近代以来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吸取了中世纪刑法擅断性的教训,制约法官的刑法解释权,甚至在一段时期矫枉过正地拒绝法官的解释权。


  

  其二,一国的法治传统。刑法解释权是一项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自然离不开法治传统的影响。同样遵循分权原则,英美法系将刑法解释等同于刑法司法解释,而大陆法系在近代初期排斥司法解释,这与两大法系的法治传统密切相关:不成文的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而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学者和立法者的作用则较为突出。此外,我国现行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中立法解释的存在,恐怕与“大一统”的观念和古代刑法的统一解释(古代立法解释)不无关系:正是在“大一统”观念的指引下,统治者追求法制的统一,试图通过统一解释从法制上一统天下,这种法治传统影响至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