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美法系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历史考察
英美法系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066 年的诺曼征服,“它为创造一个独特的、不成文的法律体系和一个以口头形式作出判决并加以记录的才华卓越、德高望重的司法界奠定了基础。”[3]与大陆法系相比,普通法系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要简单的多。
1. 英国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
公元1215年以《英国自由大宪章》的颁布为标志,这个老的判例法国家开始进入了判例法与制定法同时作为法律渊源的历史时代,从此也就拉开了制定法解释的历史帷幕。[4]到18世纪,法律的灵活解释已被明显遏制,但仍然得到承认。但是,这一时期对法官的解释严格到了近乎苛求甚至不顾一切的地步。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法律解释又回到了灵活解释的立场。[5]
2. 美国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
在美国,一段时期以来,美国法院对制定法的解释奉行着严格解释的作法,但原因并非是出于对立法者的尊重,却是缘于为了维护普通法的尊严而对制定法的排斥。[6] “今天,美国联邦各法院和许多州法院在接受成文法时的态度,从整体上看,已经没有上一世纪那么敌对了。美国法院,特别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对待那些赋予为普通法所不知的权利以补救的法规时,往往持有一种慷慨豁达的态度。”[7]可见,美国的司法解释历经了从严格解释到灵活解释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系统独揽解释权是没有疑义的。
从对英美法系的解释权配置的模式可以看出,刑法解释权由法院一家独揽,刑法解释就是指刑法司法解释。
二、中国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古代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
中国古代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这一权力的配置却是客观存在的。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结束了不成文刑法时代,对成文刑法的解释也至此开始。“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臣。”作为集权统治者的皇帝,具有绝对的立法权,同时也相应地具有了解释法律的绝对权力。但是,皇帝一般不亲自解释法律,而是指派官员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下的刑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立法解释。中国古代最早的刑法立法解释当属东汉末年郑玄为《汉律》所作的章句解释,而刑法立法解释的最高成就当属《永徽律疏》。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从事刑法司法解释的机构,刑法司法解释或者由国家官吏进行,或者由国家认可私家对刑法解释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