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喻海松;刘克兰
【摘要】本文在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国古代、近代和现行
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就
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影响因素、性质和评判标准等问题得出了几点认识,以期对我国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比较分析
【全文】
刑法解释权是指针对刑法条文(限成文刑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刑法解释权的配置就是指刑法解释权如何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主体之间分配。古今中外,各国都有着别具特色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对中外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加以历史考察,不仅能使我们获得关于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历史知识,而且会对认识我国现行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有所裨益。基于此,本文将就古今中外主要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进行比较探析,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外国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历史考察
(一)大陆法系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历史考察[1]
大陆法系的刑法解释可谓源远流长。公元前454年,古罗马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的刑法解释也就发轫于此。在此后的发展历程中,大陆法系的刑法解释权配置经历了集中于立法机关时期、由“类似立法机构的组织”行使时期、集中于最高上诉法院时期和集中于整个法院系统时期等四个发展时期。其中第一时期内,大陆法系各国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看作是对立法权的侵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这一时期的古典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表现出了形式和客观的性质,试图排除法官对刑法的解释。[2]第二时期时,立法机关设立了一个新的政府机构———上诉法院,并授予它废除法院所作的错误解释的权力。这一举措,可谓一举数得:立法机关不必再行解释法律,也拒绝了一般法官解释法律的现象;既满足了分权原则的要求,也扞卫了立法机关的权威。第三时期,上诉法院逐渐演变为司法机关,并且成为普通法院系统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法院,而建立这种性质的法院的直接结果就是防止法律解释权落入审判法官之手。第四时期,由于创设了最高法院,其不但有权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撤销错误判决,作出正确的指示,而且相应地还可以对被错判的案件进行复审。这一制度被称为“复审制”。从此开始,整个法院系统的刑法解释权得到了认可,且这一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一直持续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