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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王珏;鲁兰


【关键词】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全文】
  

  日本的保护观察(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内的矫正制度,不仅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作为其配套制度还需要非监禁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紧急更生保护(安置帮教)制度的全面支撑,方能够具体执行落实。溯及其理念渊源,是继吸收我国《唐律》宽缓、怜囚等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基础上,兼采英美和大陆法系思想和制度之长,再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才创制了颇具特色的全方位处遇体制。实践中,主要通过针对非犯罪化处遇的人员和犯罪人实施社会内的保护观察,在广义上则称之为更生保护体制。其机构设置模式是在其法务省(相当于司法部)内,设置具体负责罪犯矫正处遇的矫正局和社会内处遇的保护局,共同承担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工作。前者负责设施内的矫正,后者负责社会内的矫正。


  

  一、日本社会内的更生保护体制


  

  日本法务省除了设置民事局、刑事局、人权拥护局、入境管理局、矫正局(监狱管理)之外,还设置了保护局和全国更生保护审查会。


  

  在全国50个县所在地设置了从属于保护局的保护观察所,共有为数近1000人的专职公务员(保护观察官)。据1994年4月1日的统计,全国所配备的保护观察官的编制为892人[1],近十多年来法定配置接近1000人。除了这些专职的保护观察官之外,更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则是近5万名的民间志愿者——保护司(Volunteer Officer)。这些不拿薪俸的保护司,都是由全国50所保护观察所下属的50个保护司选拔地方委员会推荐,法务大臣亲自任命的。总体上,维持着保护观察官1000人和保护司5万人的协作队伍比例。包含未成年人,大约年平均7万人左右接受保护观察处遇。


  

  全国更生保护审查会由委员长和委员4人组成合议制机关。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向法务大臣提出针对特定者的恩赦申请;依据《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行政不服审查法》审查对地方更生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案件。此外,在全国8个行政区所在地设置了相应的地方更生保护审查会,由3~12个人组成的合议制机关,其委员的任期3年。主要负责本管区内保护观察所的事务工作(5类保护观察)更生保护设施的许可及认可事务,以及假释申请的受理、决定和取消等工作。


  

  1949年日本制定的《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是罪犯社会内处遇的基本法律。该法确立了实施保护观察的基本原则:第一,必要且相当原则;第二,个别化处遇原则;第三,相互信赖原则。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被法院直接处以保护观察的人;二是被刑事法院判决执行缓刑,而需要予以保护观察的人;三是假释或者保外就医者需要予以保护观察的人;四是刑满释放或赦免出狱后,需要继续实施保护观察的人;五是其他法定规定应予保护观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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