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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日本更生保护事业的主要职责有三类:(1)设置更生保护设施,为被保护者提供住宿及必要的保护;(2)不提供住宿,为斡旋回归地、借给钱财、生活咨询等提供临时保护;(3)延伸保护事业、临时保护以及加强为其他犯罪者的更生保护目的相关的事业的联系3类。当前,已经没有单独经营的临时保护事业法人,而是与协作助成更生保护事业法人合并经营。


  

  2002年5月29日通过的《更生保护事业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同年6月10日开始实施。主要修正要点如下:其一,在继续保护事业的内容中新增了“指导就业,为使其适应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生活指导”,谋求充实的在更生保护设施内能够实施的保护内容;其二,作为在更生保护事业中放宽限制的事项,临时保护事业及联络赞助事业由原来的认可制改为申报制;制定了确保事业经营透明度的相关规定。截至2005年4月1日,全国共有163个更生保护法人团体。101家更生保护设施中所接受的对象,主要是出狱时,庄重发誓要重新开始人生,而又没有合适的可去之处的人2274人。其中,男性成年人1811人,女性成年人120人,男性青少年295人,女性青少年48人。全国101所更生保护设施中,男性设施有89所,女子设施7所,男女共同的设施5所[13]。


  

  原则上,是否能到更生保护设施接受保护,通常是由两种方式决定的。一是根据本人的申请,二是基于保护观察所所长的嘱托(推荐)。获得批准的人,先接受在更生保护设施里接受保护和帮助以顺利复归社会。对于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不仅应当在称谓、概念和制度上注意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度相区别,还应当了解名称各异的各类更生保护机构(例如,冠以各种称谓的男性、女性或男女共同但划分区域的设施)的设施,与矫正机构的设施相区别。


  

  二战后,在重建保障假释、出狱者的就业,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此,大力发展“协作雇用主”以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生存问题,便成为重要的保障途径。所谓“协作雇用主”,即在充分认识保护观察对象的前提下,自愿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的民间企业主。在日本国内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协作雇用主的存在,对于违法犯罪者的更生和社会的安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的保护观察所和保护司会,为了获得等多企业主的赞助和支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总体上协作雇用主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例如1989年协作雇用主数(个人及法人)不足3500人,1993年至1998年在4000人左右浮动,2004年增至5470人[14],22005年增至5745人,其种类如下:建筑业占51.7%,制造业占16.9%,服务业占10.3%[15],当年被雇用对象为597人。可以认为,对被保护观察者的雇佣未必保持在高的水平。因此,如何继续增加企业主的数量和促进其雇用数量,也是今后不断面临的课题。


  

  1991年3月,日本将少年母亲会、教诲师会和志愿者面试委员会三位一体,组成了相互援助、协作的矫正事业联络协会。此外,法务省还持续主持开展着一项民众参与预防犯罪的活动,即“使社会更加光明”的全国性活动。该项每年7月举行的活动也是保障日本社会秩序安定,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这是一项参加者超过450万人的大型国民集体活动。7月1日被命名为“更生保护日”,中央和各都道府县以及街镇都设置了“使社会更加光明实施委员会”。中央实施委员会由警察、自治体、教育、产业、媒体、体育等官民双方协作的80多个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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