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实际上,日本的保护司并非是有一定特长的专家,而是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都取得一定成功的普通人,在本地区拥有较好的人格威信和人际关系。开展工作一般是在自己家里与矫正对象进行交流,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矫正工作中若有不清楚的事项可以随时听取保护观察官的意见。一般而言,最初先由矫正对象带着保护观察所的介绍信,在家人的陪同下首次拜访保护司。以后,原则上每一个月交流一次,往往也是在保护司人员家里面谈,喝茶或一起吃饭,边吃边谈,进行生活做人准则的引导。


  

  根据被保护观察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工作方法大体上分为“监督指导”和“辅导援助保护”两大类。在保护观察期间,被监督者必须遵循一定的注意事项。原则上可分为“一般注意事项”和“特殊注意事项”两类。作为监督方法,主要是与被监督者保持适当的接触,对于应当严格遵守的注意事项进行督促指导,从而使被监督者感受到若严重违反其规则可能被取消保护观察这样的心理强制作用,从侧面展示保护观察的潜在权力。通常,作为一般应当遵守的事项为:(1)有稳定的居住地,并从事正当职业;(2)保持善行;(3)不与有犯罪之虞的人员交往;(4)迁居或者长期旅行之前,应当获得保护观察者的允许。而应当特别遵守的事项,则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被监督对象设置的,因而体现着不同的要求。例如,包含不允许过度饮酒、禁止滥用药物、接受心理治疗指导、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各方面的忏悔或安抚等等。


  

  《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第36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的几种保护观察措施:(1)鼓励修养情操方面的学习训练;(2)确保一定条件的医疗保健;(3)确保住所安定;(4)就业辅导、帮助就业;(5)改善调整环境;(6)帮助到适合更生的地方居住;(7)为适应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生活指导;(8)采取为帮助本人更生有利的措施[10]。而保护观察措施最为体现福利性质的方面,在于紧急更生措施上,即根据《预防犯罪更生保护法》第40条:“在对象受伤或者疾病,没有适当的临时住所、没有居所或者职业,可能妨碍更生的情况下,必须让该人住进公共卫生福利设施,或者其它设施进接受医疗、食宿、职业方面的救助”。宏观而言,保护观察的主要内容,是为被保护观察者设定一定的遵守事项,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辅导和援助。由于日本的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极高,作为缓刑和假释配套的保护观察制度,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所谓短期保护观察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基于交通业务过失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之外的不良行为,而被家庭裁判所判决附带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认为其不良行为通过短期保护观察能够予以改善并顺利复归社会。


  

  目前,日本的保护司队伍的确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随着保护司的年龄增大,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人面临退职,因而如何保持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正在经受合格的新保护司人选及培训问题的考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