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启动于北美的修复性司法措施(程序),主要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地位予以重视,创造加、被害双方充分对话的机制。当被害人不愿意接受时,案件的处理将恢复为通常的司法程序。可以说,非拘禁措施和修复性司法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均属于在缓解特定领域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非拘禁措施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累犯、有妨碍侦查之虞的以及反复性较大的性犯罪者均不适用。
然而,令日本政府深感棘手的是,在犯罪率逐年增加,尤其是盗窃、未成年犯罪和一些作案手段凶残的抢劫、强奸罪等时有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不断向政府发出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呼吁。但是,日本学者和司法界的普遍认识仍然是,虽然大量适用非拘禁制度引起部分社会层面的不满,但毕竟社会内处遇较之监禁刑有许多优势,创造一个良好的适于犯罪者改过的环境,从长远计是防止重新犯罪的最佳途径和选择。只有从进一步完善非拘禁制度的视角,考虑努力减少上述负面影响,而不主张减少非拘禁措施的适用。
【作者简介】
王珏,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鲁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学博士。
【注释】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2005年第10次中国防止犯罪高官研修班,联合国亚洲远东防止犯罪研修所授课教材。
久保贵<新任保护观察官の育成につぃて>,<更生保护と犯罪预防>200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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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0次中国防止犯罪高官研修班,联合国亚洲远东防止犯罪研修所授课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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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一光:《社会復帰への支援》、刑政平成14年(2002年)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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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7年(2005年)版,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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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7年(2005年)版,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