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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上述活动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一,广宣传活动。主要通过制作一系列手册、大型广告牌、传单等形式进行。在各个地方公共机构设施的围墙、地铁站、公共汽车、商店、百货公司、银行、邮局等地方张贴。在各类其他集会上散发宣传品,以及制作专题片,报纸、杂志、网络、橄榄球赛场电子广告板等手段介绍该项活动宗旨及概况。其二,开展各类民间仪式。各地行政长官都举行传达法务大臣呼吁国民参加该项活动的动员仪式,与之配合的是各地保护观察所也积极开展各类宣传贯彻活动。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开展研讨活动,每年征集标语口号甚至小学生的作文也做了相关命题。


  

  总之,通过日本法务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号召全社会关注违法、犯罪人的复归社会的全国性活动,收到了极好的效果。特别是有识政府官员、法律界人士的引导,使这项活动得到媒体、宗教、文化、企业及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极大地减少了社会歧视而导致的再犯罪现象。使日本在社会上拥有7万左右保护观察对象(全国监狱押犯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也是7万人左右)的情况下,长期保持着发达国家犯罪率最低的纪录。


  

  三、日本非拘禁制度的特点


  

  日本的现行制度中,凡逮捕(包括紧急逮捕)均由法官发布令状。申请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通常情形下,除了重罪、重罪前科、惯犯,有毁灭犯罪证据或者威胁证人、被害人之虞的,姓名、住址不明的之外,均可以获得保释,不得以可能逃走为由而拒绝其保释申请。


  

  日本刑法的量刑幅度较宽,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在被誉为精密司法的日本,非拘禁制度都具有个案分别处遇裁量这样的“手工制作”特征。


  

  1999年,是战后被收容人数最少的一年,近十年间被收容的人数增加了60%,从刑事设施的容量来看,已经出现了过量拘禁的现象。但是与国外相比,被收容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从体制上看,支撑日本非拘禁处遇法律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六大制度性支柱。其一,住宅侦查制度。所谓在宅侦查即不拘禁嫌疑人的侦查制度。该制度最初渊源于大陆法系,其后又引入了英美法系尽量简化侦查程序的思想。其二,起诉便宜主义制度。该制度是“二战”后制定,其的特点是赋予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自由审查及决定暂缓起诉的权利;其三,缓刑制度。该制度制定于明治40年制定的刑法之中,实施于1907年。主要适用于刑期为三年以下的犯罪人。从法院审判实践看,大约有60%的有期徒刑犯获得缓刑;其四,假释制度。凡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禁锢刑服刑者,具有悔改表现并适应社会复归更新者均可适用。其适用比例大体上在60%左右;其五,少年保护观察制度。未满20周岁少年犯罪后,约有70%左右的通过家庭法院给予保护观察处分。其六,保护司制度。此外,还广泛地适用罚金刑制度。这些制度的适用,为日本减少拘禁违法、犯罪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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