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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地役权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2.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


  

  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看,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当然优先,追逐私人利益的欲望被压制,而作为调节私有制下不同所有者利益又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地役权解决模式断无用武之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众的权利意识日益高涨;[55]而随着法制不断进步,民法对私权的保护逐步加强,也越来越重视对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这为运用地役权制度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3.地役权自身的广泛适应性


  

  从内在构造看,地役权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在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均是如此。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和理论都把地役权的内容规定为方便、利益(便益)、便利、效益等极为模糊的表述。即使是《意大利民法典》第1028条专门对“便利”作了立法解释也仍然不够明确:“除经济利益以外,需役地本身具有的较多的方便条件或者良好环境也是便利。同样,需役地本身具有的工业用途也是一种便利。”


  

  美国《第三次财产法重述:役权》(以下简称《役权重述》)规定的内容也同样是极为宽泛的。例如,《役权重述》专门规定了为保护自然生态、农地及历史文化遗产而成立的保存地役权。这是一种由慈善组织基于保存或保育目的而设立的地役权;保育对象主要包括保持土地的自然状态、景观或开放价值,包括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地以及生态系统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保有或增进空气的质量和水资源的供应;保存目的则包括对财产的历史、建筑、考古或文化方面的价值的保持。[56]美国最早在东北部与西岸地区发展出类似“保存地役权”的农地保育与利用限制的发展权购买计划,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57]这是美国在面临农田保护与利用以及农民利益维护这一难题时理论界、立法者在这方面所作的积极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58]对我国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的国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上述影响因素及其具体作用来看,地役权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复杂难料的态势,内存互相制约、冲突的因子。初步看来,传统、古典的地役权在我国现代社会呈衰败之势,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新形式的、生长于特定地域的地役权。


  

  四、乡村地役权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一个尝试性的回答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地役权在我国尤其是农村虽然呈衰落、沉寂之势,但随着宅基地使用效率和强度的提高、农业的立体化开发、[59]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勃兴,对地役权的需求将会日趋加强。这决定了乡村地役权在内涵、功能、制度上都有新的特点。


  

  (一)内涵


  

  根据乡村地役权的发展史及我国的国情,乡村地役权可以结合地域与功能两项因素赋予其新的内涵,界定为一种在乡村发生的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社会运转提供便益的地役权。如此,乡村地役权在我国将具有更大的涵盖面与解释力,从而获得巨大的生命力与广泛的适用空间,进而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上的一种重要财产权,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直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功能


  

  从一般法理看,地役权的功能及其产生是与绝对排他的所有权紧密相连的。而地役权的发展及其实践同样也与所有权的内在约束联系在一起。因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使用与处分的自由,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所有权本身应内在着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的产生,即基于对以国家形式所组成的社会公众需求的考虑,也源于对其他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尊重”。[60]在美国,财产的私益限制就起源于役权。[61]


  

  有关构成所有权以及限制物权内容的法律规范,不仅体现在民法中,而且还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中。从维护私法自治出发,公法性质的制度安排只应置于补充地位。而地役权正是一种内在约束所有权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尊重其他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私法制度安排;既优先于公法的适用,又补充、软化公法的干预;在不危及甚至尊重、保护、提升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既最大限度地捍卫了所有权,又实现了两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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