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村地役权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的制度安排以及社会实践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尤以互换为代表)进一步挤压了地役权的存在空间。[42]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农村每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经常发生变动,即土地调整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宅基地使用权行使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2.具有替代效应的其他制度


  

  (1)民事习惯。从历史看,民国初期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各地都存在有替代地役权效果的不同类型的习惯。例如,在山西省方山县就存在“水推古路往后挨”的习俗。[43]


  

  (2)相邻权(相邻关系)。有学者认为,地役权与限制的人役权“均可服务于对相邻权具体构造,比如可由此而扩大可允许侵入之范围,或对侵入范围进行限制”。[44]而从相邻权角度看,其可以具有包容地役权内容的功能,从而起到替代地役权制度的效果。[45]此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对相邻权侵害给予损害补偿时,[46]实质上就是法律为侵害人设定了一项法定性质的地役权。需要说明的是,这有别于强制地役权。强制地役权是指当需役地权利人对供役地的利用有重大利益而供役地权利人不愿以合理条件协商设定地役权时,在需役地权利人的请求下由法院强行设定的地役权。[47]强制地役权有别于法定地役权的依法直接成立,而是被动启动的,是在合意手段用尽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与专利的强制许可颇为类似。


  

  (3)所有权人的必要容忍义务。“对越界建筑物,邻人须依法定役权(legalservitut,依法而承受之役权)方式,予以容忍,亦即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越界建筑物,不构成被越界土地之重要成分。”[48]


  

  此外,农村利益关系较为简单,农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强化,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地役权制度的适用空间。


  

  (二)促进因素考察


  

  1.比较法视野下我国长期仍是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


  

  自比较法角度观之,在工业化、城镇化浪潮的席卷下,农民的“终结”、[49]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同质化使得地役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呈消退之势。在现代法国,虽然地役权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并引起大量纠纷,但存在一种“衰退”的趋势,有时甚至代表了一种“过时的事物”。[50]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国农村的消退,而且在于国家的干预如有关行政法规对于水的引导的规定常常代替了传统的引水槽地役权等。在德国,最近几十年来,地役权的经济意义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例如,道路通行权的意义因公共道路网的扩建而减小;放牧权因农业的集约化经营特别是因转变成为草地或者田野而被消除;基于旧有经济关系之役权的继续存在,或者被承认为有害的役权的继续存在,常常构成经济发展的障碍。[51]因此,在绝大多数德国的州法之内,都已经规定消除役权,并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予以实施,在此之外,常常也禁止设立新的役权。[52]在我国台湾地区,从地役权与其他物权的登记数量比较看,地役权呈现逐渐消退之势。[53]不仅如此,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判例也可管中窥豹。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999—2006)涉及地役权的合计15件,从涉案的地役权发生地点看,发生于乡村的案件为3件,其他的则为12件。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乡村地役权的发生概率。


  

  虽然包括乡村地役权在内的地役权在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呈现衰退之势,但这并不能当然地理解为在我国地役权的发展也呈现类似态势。我国的情况在这些方面有显著的不同:我国仍是农业大国,农民仍是大多数,农业、农村在高度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也会占据相当的地位,并且“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世纪性难题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瓶颈。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是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54]农民的土地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作为生产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作为生活必需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以不动产为对象、以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率为目的的地役权自然不可或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