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素材显示,虽然自罗马法以来,立法措辞上多将时效作为“权利消减”之制度,但在立法理由上又基本维持着“权利推定”之构成。在Boissonade的强烈影响下,日本旧民法力图消除立法理由与立法表述的“两层皮”现象。其“证据编”第89条将时效规定为“取得和免责的法律上的推定”,而且是“事关公益的完全的法律上推定”,除当事人承认其并未取得权利或清偿债务外,不允许以其他反对证据推翻。虽然,现行《日本民法典》第162、167条在文理上对时效采取了“权利消减”的法律构成,但不少学者认为此乃民法起草者之错误,不应依规定的文理解释时效制度{18},从而在日本民法学界形成了“权利消减”与“权利推定”的理论对立[6],早期学说甚至将该种对立翻译为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的对立{19},认为“权利消减”的时效制度为实体法上的制度,而“权利推定”的时效制度为诉讼法上的制度。
(二)“权利推定”去除了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
一定的事实状态无争议地持续漫长时间后,要以确实之证据判断是否合乎正当的法律关系,是极其困难的。可以说,近代证据制度是“司法为防止不法而使用的所有手段中最为绝望的一个”,而岁月的流逝更是无情地加剧了这一绝望。例如,债权人持续不要求债务人履行(似乎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债务)、所有人持续不要求占有人返还(似乎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则债务人是否已经清偿了债务、占有人是否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依当事人主义之举证规则,若债权人举示出债权文书,所有人举示了其为所有权人的证据,而债务人、占有人却不能举示其已清偿债务或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证据,则在前者可判定债务尚未清偿,在后者可判定占有人无权占有。这在债权届期或占有形成不久时固为可行,但伴随时间推移,多半证据毁灭,可能出现以此为奇货期待侥幸胜诉之徒,即“狡猾之徒本已失去其权利,在相对方不能提示(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证据之情况下,将利用古老证据(证明其权利)获得不当利益。若不能有效地避免这一点,则每个人都不得不永久地保存各种受取证书或其他证书。” {20}将时效作为“权利推定”之制度,能在证据已经泯灭的情况下“保护被告免受陈旧请求的打扰”{21}“罗马人将时效称为人类的保护神(女),并非对过去侵夺的礼貌的借口,也非对债务人语言和署名不忠实的谦逊的托词,而旨在帮助丧失权限证书,或者一开始就怠于要求向自己移转证书者”,此种时效“旨在确保真正正确的所有人和真正被解放的债务人之安全,故其为法的大恩惠。没有它,真正所有权人或已清偿债务的人就会受到因保有已让渡所有权的古老权限证书者以及保持已经消灭的债权证书者所提起的诉讼的无尽的威胁。”{12}197也就是说,通过“权利推定”,时效制度一方面不让“狡猾之徒”阴谋得逞,另一方面也克服了已经清偿债务或已经取得所有权者在漫长时间经过后的举证困难,将时效期间完成的事实作为证据之替代,构成债务人已经清偿或占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法定证据”,并赋予其优先于一般证据的效力{22}。社会生活因此而“安固”、法律世界因此而“安宁”、交易活动因此而“安全”,要说时效为增进“公益”、维持“秩序”和“安全”的制度,所谓的“公益”、“秩序”和“安全”也应体现于此。这种“公益”、“秩序”和“安全”本就表现为对已经清偿的债务人和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的保护,而非为了虚幻的“公益”、“秩序”、“安全”使神圣的权利旁落于他人!将时效作为事关此种“公益”的“完全的法律上推定”,极大地维护了时效在法律上的道德性和援用时效者的名誉{1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