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满足公众知情权
满足公众知情权,是一个完全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先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至上个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知情权被广泛地援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给新闻业、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媒去接收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被扩展到极大的限度。对于这些,都可以知情权的需要而予以充分披露,因而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冲突。
满足公众知情权这个新闻抗辩事由的最早适用,是美国的詹姆斯?希尔诉《生活》杂志发行人时代公司侵犯隐私权案。1952年,希尔及其家属在费城郊区的家中,被三名逃犯软禁达19小时。事后,希尔告诉记者,那三名逃犯很有礼貌。1955年,剧作家海斯将希尔一家的类似痛苦经验改编为剧本《绝望的时刻》,对希尔用希利尔德一名代替,剧中逃犯有殴打希利尔德,并口头猥亵、凌辱其女儿的情节。该剧在费城上演时,《生活》杂志事先未经希尔家人同意,在原住屋中拍摄若干现场镜头,并以《真正的罪案,激起紧张的戏剧表演》为题,报道该剧的演出,并毫不保留地描述该剧为希尔一家悲惨经验的重演,致使希尔一家遭受精神痛苦。希尔一家向纽约州法院起诉时代公司侵害其隐私权。《生活》杂志的作者指证,他诚恳地相信“希利尔德”是反映了希尔事件的内心和灵魂,否认其侵权。纽约最高法院审判此案时,陪审团认为,《生活》杂志在审查能显示希尔家人未受虐待的新闻报道时,至少有所忽略,甚至轻率或故意的不细心,因而判决希尔胜诉。时代公司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6票对3票,改变纽约州法院判决,以《生活》杂志文章的内容,牵连着一个戏剧和一件真实事情,是一件合乎公众兴趣的事件为由,判决《生活》杂志胜诉。
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权利,其相对的义务人就是公共媒体。对此,公共媒体负有予以满足的义务。因此,公众知情权是新闻侵权的最好抗辩。理由是“公众人物、新闻事件等具有公共利益或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视为自然人私生活领域的例外”。我国媒体目前更多的是满足“喉舌”的职能,其实更重要的应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能,那才能够叫做真正的公共媒体。当然,我们的新闻媒体具有公共媒体的职能,可以适用公众知情权作为新闻侵权的正当抗辩。
构成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报道的须是一个正在发生、发展、结果的新闻事件或者与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2)报道的事项须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此抱有兴趣,想知道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果以及与该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不特定的多数人,就是公众的含义。(3)媒体进行报道须符合媒体的职责要求,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具有侵权的恶意。构成公众知情权,不要求存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内容,正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可能会影响到某些人的个人权利,因此才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
我国法院在范志毅案件的判决中,已经援引了这个抗辩事由,即公众关注。判决书说:“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并以此作为免除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侵权责任的理由。这个理由是成立的,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
七、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确立的概念,后来成为诽谤法的一个重要规则。1960年2月,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高涨,同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名为《关注他们高亢的呼声》的整版政治广告,广告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沙利文时任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负责监管该市的警察局。他认为广告中的若干虚假陈述构成诽谤,为此他曾请求《纽约时报》更正,但遭到拒绝。据此,沙利文向法院起诉。初审法院认定《纽约时报》侵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政府官员就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批评而提出的民事诽谤之诉中,亚拉巴马州法院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不足以从宪法上保障第一和第十四章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此类诉讼中,州法院不能判决政府官员获得赔偿,除非该官员证明被告实有恶意(明知虚假陈述而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所述事实真实与否),从而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进一步审理与本法律意见不符的部分。
我们历来主张公众人物是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我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专门规定这个抗辩事由:“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宣传或者舆论监督,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到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范志毅案件中,我国法院的判决书第一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该判决书认为:“中国国家队的表现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案原告系中国著名球星,自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此期间,关于中国国家队和原告的任何消息,都将引起社会公众和传媒的广泛兴趣和普遍关注”,因此,判决书将此作为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侵权抗辩的免责事由之一,具有开创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