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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

  

  四、报道特许发言


  

  报道特许发言,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报道特许发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具有特许权的新闻人物的发言时,由于该新闻人物具有特许权,即使其发言有侵权的内容,新闻报道也不因为报道该新闻人物的言论而被追究侵权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新闻侵权抗辩应当叫做特许权,而不是报道特许发言。我的看法不同。这种特许权并不是给新闻媒体的特许,而是新闻人物享有的特殊权利,他的发言享有特许权,即使其内容涉及到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内容,也不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特许权相当于豁免权。按照英国诽谤法,享有特许权的,是上议院的议员对于其出席议会时的发言及辩论中的言论享有绝对的特权,在司法程序中相关人员所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的特权,行政官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其他行政官员所发表的言论也享有绝对的特权,都可以对抗诽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可见,新闻媒体能够作为抗辩的,不是自己享有特许权,而是由于新闻人物对其言论享有特许权,不被追究侵权责任,因而也就使新闻媒体对该新闻人物的发言所作的报道免除了侵权责任。因此,报道特许发言是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而不是新闻媒体享有可以抗辩新闻侵权的特许权。


  

  报道特许发言的范围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这些身份的人,在特定的场合内进行的发言,才具有特许权,对其报道才可以作为免除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美国,具有特许权的是司法人员、律师、司法程序之当事人、司法程序之证人、陪审员、立法者、立法程序之证人、高级行政人员、夫妻,以及依法律规定应作的公布。我国的报道特许发言的范围是:(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2)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3)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4)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证人。对于这些发言,媒体进行报道,因为发言者享有特许权,新闻媒体因此对其报道也有了一个侵权责任的“豁免权”,任何人不得追究其侵权责任。在美国法,夫妻在其相互之间所做的有关第三人的诽谤事项予以公布者,是一个抗辩事由,但不是新闻侵权的抗辩。如果夫妻相互之间做有关第三人诽谤事项的公布,媒体进行报道的,不能因此而主张新闻侵权抗辩。


  

  五、公正评论


  

  新闻评论是新闻媒体结合重要的新闻事实,针对普遍性关注的实际问题发表的论说性的意见,诸如社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编者按语、专栏评论、述评等。评论不是事实,仅仅是一种意见、看法的表述。公正评论是对抗新闻侵权的正当抗辩事由,能够完全阻却新闻侵权请求权,媒体不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都规定了这个抗辩事由。


  

  在美国,公正评论也叫作免责之批评,开始为专门的抗辩事由,后来改为适用“意见之表达”的抗辩。《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66条规定:“诽谤性之传递消息可能为意见表达方式之陈述;但此种本质之陈述,谨于其隐含该意见之根据有未揭露之诽谤性事实之疑时,方得做诉讼上之请求。”换言之,如果其隐含该意见之根据没有未揭露之诽谤性事实之疑时,或者其隐含该意见之根据有已揭露之诽谤性事实之疑时,都不构成诽谤。


  

  公正评论应当具备何种要件?英国法认为,第一,被告要证明其评论涉及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第二,被告必须证明其评论具有事实上的根据,第三,被告还要证明其评论不是恶意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成公正评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评论的基础事实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即已揭露的事实,而不能是由评论者自己凭空编造的事实,也不能是具有明显不真实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已揭露的事实进行评论,即使该事实具有诽谤性,或者不真实,媒体发表评论都不负侵权责任。以故意编造或者明显虚假的新闻事实作为评论的依据,本身就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评论隐含该意见的根据有未揭露的诽谤性事实可能的,也不具备本要件。(2)评论须公正。评论的内容应当没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辞。对此,应当特别区分评论的言词尖刻与诽谤之间的界限。在评论中,即使批评的言辞非常尖刻,只要不是诽谤,不是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就不是侵权。如果评论中有贬损人格尊严的侮辱、诽谤性言辞,则为侵权。其标准,应以人格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有学者提出,在以上范围内,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这种看法不够妥当。片面、偏激并不会涉及到侵权问题,但具有诽谤性的评论则必然会涉及被评论人的人格尊严,应当构成侵权。(3)评论须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公众对于评论中所涉及的事项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二是评论中所涉及的事项受到公众的质疑或是公众的广泛关注。如果媒体发表的评论出于作者的恶意,借评论而故意贬损被评论人的人格,构成新闻侵权。在宣科起诉的关于纳西古乐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被告在评论文章中虽然语言尖刻,但属于基于学术研究而进行的评论,因此,不应当认为是侵害名誉权。法院认定该评论文章构成侵权,显系不妥。


  

  有人认为,对特定人的评论所涉及的事实如果虚假,这种评论就没有依据,自然不会公正。那么,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或者虚假,被评论人提出新闻侵权诉讼,是否都能构成侵权责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评论事实虽然不真实,但符合公开传播事实的要求,不是评论者故意编造的事实,或者虽然是明显不真实的事实但评论者依据新闻从业要求不能发现,评论人又没有侵权故意,没有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辞,当然不构成新闻侵权。认为凡是评论的事实虚假则评论就自然不会公正,有绝对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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