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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法律地位刍议

  

  2.加拿大成文法对已故名人的保护


  

  (1)商标法


  

  《加拿大商标法》向来保护名人的形象。不过,该法第9节第1条第10款明确限制了对于与生者的肖像、签名等人格利益相似的商标的保护,这一款是经常用到的。就死者之人格利益的保护而言,该法第9节第1条第11款禁止创设由“任何生者的或已故但未逾30年之死者的肖像(Portrait)或签名”构成的商标。[19]


  

  (2)隐私权法


  

  马尼托巴省是唯一一个没有在其《隐私权法》中明确规定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终结于自然人的死亡的省份,该《隐私权法》也关注侵犯隐私权对于受害人之家庭带来的影响,据此,该法规定隐私权是可以继承的。不过,该法同时限制了死者之隐私权的存续期间,申言之,受害者/死者的隐私权仅可扩展一代,即死者的子女可以行使该权利,孙子女则不可。[20]


  

  《魁北克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能转让。不过,该法典曾经明确规定隐私权可因死亡而移转,第35条规定:“除了法律的授权,任何人不能在未经得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时侵犯他人的隐私。” [21] B.W. Gray 和David Collins等学者指出,根据魁北克的法律,在自然人死后发生的诉讼中,死者的继承人可以代表死者请求赔偿。他们还认为,《魁北克民法典》第35条也可以适用于自然人死后发生的侵害死者名誉的情形。这种对于死者权利的保护即使不能由死者的所有后代来实施,也至少应由其近亲属来实施。[22]


  

  在加拿大法律界人士David Collins看来,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的法定的死者隐私权制度也许仅适用于商业性利用死者隐私的场合。[23]


  

  (三)牙买加普通法对死者之人格权的保护


  

  在所有普通法国家,司法上最坚定地支持有关死者人格滥用制度的判决也许就是由牙买加高等法院作出的。在Robert Marley Foundation v. Dino Michelle Ltd.一案中,法院确认了施加于已故音乐家Bob Marley的面部形象的侵权行为。Clarke J.认为,当Marley的面部形象被商业性地利用时,他(生前)的良好意愿(goodwill)就被侵犯了。法院也宣称Bob Marley享有使用其姓名、形象和肖像的专属权,该权利可以商业性地利用,且在Marley死后仍然存在。这个案例被寄予了广泛影响该国国内法院的厚望。


  

  上述判例的支持者认为,正如自然人生前商业性地利用其肖像的能力是一种财产权,死后也应当是一样的。否则,名人活着时签订的现存合同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换言之,名人生前所签合同可能不会给他带来多大收益,因为有些想使用其形象的商人(如电影公司)会抱着“活着请不起,那就等你死”的想法,等名人死后免费使用他的形象。[24]


  

  (四)法国的形象权制度


  

  总体上看,法国法院认为形象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25]形象权的可继承性问题在法国形象权制度中一直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同时涉及死者是否仍然可以享有形象权的问题。在最初否认形象权的可继承性以后,法国法院最后看起来是转向认可该权利能够继承的观点了。


  

  1.认为死者不享有形象权因而认定该权利不能继承的判例


  

  在Societe Bonnet v. Societe Cashart United Diffusion Moderne一案中,法院认为:形象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终结。死者的继承人有权基于自己对死者的追忆遭到侵害的理由而反对他人对死者形象的未经授权的使用,但他们不能将此等权利给与第三人。所以,没有死者或其继承人的在先同意,不得商业性地利用死者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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