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外的形象权制度和学说中,形象权的“可继承性(inheritability)”问题同时涉及是否承认死者仍然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问题。简言之,如果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在权利人死后不会发生是否可以继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认为死者不享有权利,因而形象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如果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可以在权利人死后遗留给其继承人(或者说形象权可以被“继承”),或者规定形象权在权利人死亡后还可以存续一定期限的,实际上往往就是认为,死者仍然可以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死者的继承人只不过是在代替死者“行使”这种权利,本文以下介绍的美国成文法、加拿大成文法中的相关制度以及牙买加普通法和法国1997年的相关判例都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不能把有关“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可以继承(publicity/personality rights are descendible)”的法律规定(或学术观点)一概理解为“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主体由已故的权利人变更为死者的继承人”(就像理解死者遗产的“继承”那样),这一点不可不察!
所以,国外有关死者的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判例和学说首先涉及已故名人是否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问题,同时也就涉及死者是否仍然享有权利乃至主体地位的问题。
本文下面就首先介绍英美法和大陆法诸国在死者之形象权或人格权问题上的相关制度和观点,然后再以上述死者法律地位问题上的“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为立论依据来分析这些制度和观点所涉及的死者是否仍然享有权利(以及主体资格)的问题。
二、国外涉及死者之法律地位的权利制度简介:以形象权制度为主的考察
(一)美国有关死者之形象权的制度
美国法院创立了基于个人形象(likeness)的形象权,以保护其免于遭受第三人的商业性利用。法院在发展形象权制度时,自由地类推财产法、隐私权法、著作权法等来设计形象权的规则。美国的一些州现在既通过普通法也通过制定法认可了自然人死后的形象权。[11]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的电影制作中心,对于已故电影明星的最重要的法律保护也是加州民法典提供的。[12] 1999年通过的《Astaire名人保护法》(Astaire Celebrity Protection Act)修正了加州民法典的做法,在两个主要方面扩大了对“已故名人之权利(deceased celebrities’ rights)”的保护。首先,该法将死者形象权的存续期限从死后50年扩展到70年。其次,根据该法,不论在有关名人死亡时其后裔住所是否在加州,只要违反该法的行为发生在加州,死者的后裔都有诉讼资格。不过,该法也在娱乐、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方面规定了豁免,通过列举说明该法仅禁止对死者形象的商业利用。[13]
另外,美国目前也有其他的州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形象权在权利人死后的存续期间,比如,奥克拉合马州为100年,德克萨斯州为50年,佛罗里达州为40年,维吉尼亚州为20年,田纳西州为10年(但若形象权被利用则可以延展保护期间)。[14]
(二)加拿大有关死者之人格权的制度
1.加拿大普通法上的情况
加拿大利用了“滥用人格”的侵权制度作为保护名人形象权的基本手段。据此,加拿大确立了死者人格权制度来保护名人死后的形象不被滥用。
在Gould Estate v. Stoddart Publishing Co.一案中,已故钢琴家Glenn Gould的照片被使用在其未经授权的传记中。虽然上诉法院最终直接基于侵犯著作权(而非滥用人格)判决了此案,但就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而言,法院认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的《隐私权法》[15]、纽芬兰省(Newfoundland)的《隐私权法》[16]和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的《隐私权法》[17]不承认死者之人格权的成文法并未影响到普通法,普通法中的滥用人格制度不应受到成文法的影响。所以,死者仍然可以享有应予保护的形象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法院回避了死者形象权的确切存续期间的问题,不过,法院提出,如果存在此等存续期间,它肯定要比Gould已经去世的14年时间长。[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