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上的发展
在司法上,审判机关在实践中做出探索,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最主要的表现是:
(1)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由注意对受害人赔偿请求的限制相注意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转变。在《民法通则》以往的司法解释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几乎都是怎样限制赔偿的请求权,规定什么样的赔偿侵求不能支持,什么样的损害不能赔偿,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后,这一倾向性的问题正在转变,再审判中,更着重考虑的是怎样保护好受害人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的几十年中,中国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人们的收入普遍偏低,无力承担过重的赔偿,因而对赔偿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这样的做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救济。现在的做法是正确的。
(2)对名誉权的保护做出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急需最高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保护名誉权的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这样的问题,受到各方面的肯定,当然其中也有值得斟酌的问题。
(3)在增加侵权行为保护客体范围上进行探索。在侵权特别法规定了新的侵权行为侵害客体之后,司法实践也加强探索,更多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司法机关做出了见解保护的司法解释,规定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害的,可以按照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判决。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上,也在探索,对电话骚扰、门缝广告等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案件,做出判决,受到各界的欢迎。
(4)积极适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成果。最近十年的司法实践,特别注意对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仅举一例。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是80年代的研究成果。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对此原比照刑法的规定处理,不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这是《民法通则》的一个漏洞。在理论上取得研究成果之后,在实践中,引起重视,法官积极试用,创造出了典型判例,被更多的法官所援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理论判案,已经成为共识,使受到共同危险行为所害的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5)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本意是做试探性的规定,但是,此后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普遍的,人们不是觉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太宽了,而是太窄了。尤其是对于人身伤害(包括造成死亡)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普遍表示不满,要求做出规定。在有关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人们一方面还是嫌规定得太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样的规定,做出的判决受到普遍欢迎。
(6)扩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近几年来,在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上,又继续扩大的趋势。在一些人身伤害造成残废的案件中,赔偿的数额达到几百万元。这在目前的社会普遍收入仍然不高的情况下,无疑赔偿的数额确属高额。例如,在北京市法院判决的许诺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达到207万元。黑龙江法院判决的一个同类案件,达到180多万元。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给与实事求是的赔偿,数额不应是加以限制的,关键的问题是赔偿要符合赔偿的标准。在有的案件中,判决参照的标准不符合实际,没有经过论证,是造成赔偿数额过高的一根原因,这样,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在这样的高额赔偿案件中,将将来的多次给付,变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没有使用“霍夫曼计算法”扣除先付部分的利息,不符合“损益相抵”规则,使当事人得到不当得利。
3.理论上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理论在90年代的发展是迅猛的。这和人们普遍关注侵权行为法、关注自己的民事权利的社会气候是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理论上的争鸣形成气候。在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中,各家各派都在参加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形成了争鸣的局面。这些主要表现在对侵权行为法学的基本问题上不同意见上。例如,在归责原则上,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由“一元论”观点、“二元论”观点、“三元论”观点等等,就是在“三元论观点”中,还分为几种不同的意见。在侵权责任构成上,形成了“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种最主要的观点,形成尖锐的对立,各自阐释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赔偿标准上,都有不同的意见在讨论。就是在对《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究竟称之为“地面施工的侵权责任”还是“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上,都有不同的争论。这些争鸣,有利于发展侵权行为法学,有利于推动审判实践,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深入。在理论研究上,侵权行为法学首先注重自身体系的完善,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学理论体系。一批关于侵权行为法研究的理论专著和教科书的出版问世,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探索。其次,在研究的层次上,注重新问题和具体问题的研究深度。例如,对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问题,对债权的侵权法保护问题,对双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的制裁问题,等等,都又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对策。在侵权行为法学的应用研究上,10年来的成果非常显著,大量的关于侵权行为法应用的著作成套出版,既指导了法官的判案,又对群众的侵权法普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世纪之交今天,侵权行为法在中国百姓的心中,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绝大多数的群众都可以说出勤权行为法的一些问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