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折赔偿。折赔偿是明代才出现的赔偿责任形式。《清律·杂犯》“放火故烧人房屋”条规定:“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赔偿,还官,给主。”赔偿的基本标准,是将犯人的全部财产折为银数,再按所烧的受害人数额(以家为单位)分为几份,其中不分官、民,“品搭均偿”。一主者全偿,即将犯人的财产全赔一主,可能赔多,也可能赔少:数主者分偿,赔多可能性极小,但犯人没有其他财产了,只能如此。
(4)追雇赁钱。这种赔偿制度,只适用于私借财物给他人使用,侵害物之所有人的使用权。赔偿的标准,就是按照使用的日期计算,“按日追雇赁钱入官”,如数赔偿,但不得过本价。
(5)着落均赔还官。着落,即应收与实收之间的差额。着落均赔还官,就是因其掌管的工作,由于过失而造成官府在财产收入上的损失,均应由造成着落之人赔偿这种损失。这是一种财物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掌管一定的为官府收入进项之责的官员,其赔偿的是应收与实收之间的差额。
(6)还官、主。这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最为常见,适用最为广泛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大体上与现代的返还原物相同,即赃物见在者,还官、给主;赃物转卖后,持有赃款者,仍为见在,亦要依例追征,还官给主;另外,原物的花利等孳息,亦应还主,这就包括间接损失亦应返还。清代规定还官主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有14种之多。
2.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
(7)赎铜入杀伤之家。赎铜制是我国古代律令的一个重要的刑罚制度,为赎刑。《清律》将赎刑分为三种,即纳赎、收赎、赎罪。在一般情况下,赎金收归国有,但也规定了若干条文将赎金给受害人及其家,以为赔偿,称之为“收赎给主”,作为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适用的范围,主要有动物致人损害、因公驰骤车马致死和庸医杀伤人。这些规定是过失杀、伤人,但具体情况不甚相同。
(8)断付财产养赡。这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残酷的恶性杀人、重伤等情况,将侵权人的财产责令给付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用以赡养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断付财产养赡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其赔偿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侵害客体,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二是侵权人(罪犯)财产的多少。其中后一个是主要的标准。养赡共分三种:一是断付财产给付死者之家,二是断付财产一半,三是定额养赡。
(9)追烧埋银。追烧埋银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其适用范围,绝大多数是过失杀人,只有杀死奴婢时不考虑是否为过失所为。其赔偿数额是固定的,清代为银10两。追烧埋银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因而致死;二是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致死;三是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因而致死和若非深山、旷野致死者;四是因事威逼人致死者(自尽)和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五是官司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者。
(10)保辜。中国古代律典中的保辜制,是一种最具有特色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保辜,从其本意上说,应当是一种刑事法律规范。《清律·刑律·斗殴》“保辜”条注云:“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这就把保辜制的立法意图说得十分清楚。其意旨是:殴人致伤,区分不同情况,立一辜限,限内由侵害人即罪犯支付医疗费用治疗,辜限内治好,可以减轻处罚,辜限内医治无效,致死、致残,各依律科断刑罚。由于是要加害人出钱医治伤害,因而保辜制又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辜制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就可以调动加害人医治伤害的积极性,因而对受害人有利,使受害人的伤害得到及时平复,是一种有效的侵权责任制度。
3.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
(11)复旧(复故)。复旧,或者复故,就是恢复原状。适用于侵巷街阡陌。这是一种对类似于侵害相邻权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手段。侵占巷街阡陌,占用了公用的通道,妨碍了他人的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这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12)修立。修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于毁坏建筑物之类的场合,是一种财产损害的恢复原状。《清律·户律·田宅》:“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清律·刑律·杂犯》:“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修立这种形式,表面上看是恢复原状,好象不是损害赔偿形式,而是非财产责任形式,但由于修立的费用是由侵权人承担,因而仍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功能。
(13)责寻。责寻是一种纯粹的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清律·吏律·公式》:“凡弃、毁制书及衙门印信者”,“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至钱粮数目错乱者”,“亦住俸,责寻。”由于损失的这些物品无法用金钱计算其价值,只能采取这种民事责任形式。住俸是一种行政责任,即停薪;责寻则是民事责任。
4.其他侵权责任规定
(14)免责。古代立法规定的免责制度,与今天的抗辩事由相似,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例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畜产啮人,有人指使的被杀伤,为正当防卫,无人指使的为紧急避险。这些都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故免责。缺少主观要件的损失,如“请受军器经战阵而损失,不坐,不偿”的规定,这是因为行为人无过错。
(15)保障制度。民事责任不履行,规定以行政、刑事责任等制裁之。即以刑罚手段保证民事责任的履行。用这些刑事制裁措施,来保障损害赔偿的执行,这在刑民不分的中国古代立法中,既是可行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保证了民事责任的强制性。
(四)清代侵权行为法的特点和最具先进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