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补充性原则
刑事法律介入金融监管,确定金融犯罪圈应当坚持补充性原则,即如果能以现有监管手段或者以其他法律手段能够确保制止不法行为的,刑事法律就不应当介入;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手段不足以遏制不法行为时,刑法才有必要对不法行为评价为犯罪并予以制裁。
(二)确立二次违法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这表明凡是能够最终被认定为金融犯罪的行为,其首先必须是违反民商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这些法律规范中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且在刑法中又予以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金融犯罪。因此,二次违法是金融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重视经济系统控制风险的原则
如果我们将金融市场看成一个系统的话,那么包括法律、政策、行业监管等就是这个系统内的要素。如果要控制这个系统的风险,那么法律、政策、行业监管等都可以各自发挥其控制风险的功能。质言之,只有从政策、行业监管等方面与刑法本身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犯罪。
三、积极完善刑法对金融犯罪的应对举措
(一)在现有罪名框架内完善犯罪构成,实现及时犯罪化
应当对已经确定的罪名的框架下及时完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做到及时应对。具体做法主要有:
1.合理运用刑法解释扩展现有罪名的含义,增强包容性。以盗窃金融机构为例,根据现实情况,司法解释将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这样就将盗窃ATM机的行为包含在内。因此,立法者应尽量通过刑法解释的方式完善现有罪名,增强器包容性,以应对金融犯罪。
2.合理选择金融犯罪的行为模式。关于刑法对金融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罪的规定,究竟应表现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近年来一直存在争议。究竟如何选择,涉及金融犯罪立法价值尺度的衡量,换言之,就是刑法在应对金融犯罪时价值选择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未对金融市场做出充分、审慎研判的情况下,随意扩张刑法管制的范围,将有可能损害金融市场的发展,违背金融市场自身规律,不利于现阶段的金融创新。
3.尽量避免堵截性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犯罪的罪状采用列举式规定尽管难免有疏漏之处,但这种疏漏或许更是基于控诉机关的立场得到的结论,但从金融市场发展过程来看,这种所谓的疏漏完全可能是一种金融创新的行为。考虑到金融市场的特点,刑法在应对金融市场的不法行为时应当保持必要警惕,保持必要的距离,对金融市场出现的种种行为做到“冷眼旁观”,而不能诸事都“冲锋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