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
由于长期受一元论观点的影响,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不加区分,虽在名义上以法律监督统而揽之,但在立法层面上“现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程序性规范的有效供给”;[26[在实践层面上,检察机关内部对诉讼监督资源整合不够,相关工作机制又不完善,诉讼监督反而在事实上成了有关业务部门的附属职权,严重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当按照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思路,重新调整检察机关有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并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满足刑事诉讼监督内涵和特点的要求,摆脱目前的困局。
(一)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分工的重新调整
在既考量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又顾及改革成本、简便易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方案:(1)现有的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名称和职能不变;(2)公诉部门、控申部门等名称不变,但不再具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3)将监所检察部门改造为刑事诉讼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改为审查批捕部门,原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控申部门等承担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划归改造后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原监所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由改造后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负责;原监所部门所承担的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分别划归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审查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如是,总体上检察机关并没有增设相关处(科)室,只是调整了内部机构的职能配备。
可以预见的是,改造后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需要同时履行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人员可能严重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有两种:第一,可以考虑将公诉部门设置相应缩减(即省院只设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市院只设公诉处,取消公诉二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分为一处、二处。基层院则可从其他业务部门适当调配人员,或者是压缩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第二,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公诉部门设置不变,直接将省、市院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升格,分为两个处,改革成本也不是太大。
(二)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1.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机制。一是深化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的工作机制。控告申诉举报中往往隐含着大量的诉讼违法行为的线索。随着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的专设,“传统的‘控告申诉检举’不仅应该,而且可以成为诉讼监督案件的重要来源”。[27[笔者认为,应将诉讼违法行为纳入控告和举报的范围,从理念和制度上改变以往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只重视职务犯罪线索而忽视诉讼违法行为线索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专门制定《检察机关受理诉讼违法行为控告举报办法》,并面向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获取相关线索。控申部门对发现的诉讼违法行为线索,可要求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或进行必要的初查,需要启动监督程序的应及时移送诉讼监督部门;不需要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线索或相关材料,也应定期向诉讼监督部门备案或说明。在羁押场所,应当建立完善检察官会见被羁押人和被羁押人约见检察官的常规化工作制度,并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及时受理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的控告申诉举报。另外,按照高检院有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的工作部署,还应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检察工作联络点、联络员的作用,从社情民意和涉法诉求中筛选审查相关线索,进一步扩展检察机关发现诉讼违法行为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