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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语镜下的刑法应对

  

  二是完善“捕、诉、监”之间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从办案中直接发现诉讼违法行为线索,是检察机关自身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资源优势,也是一条基本途径。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线索移交和情况通报制度。审查批捕、公诉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诉讼违法行为或相关线索,应及时移交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刑事诉讼监督部门也应将监督事项、查纠结果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通报。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办案信息共享互通,既可以使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及时掌握其他业务部门的办案动态,从网上卷宗材料中主动发现有关诉讼违法行为线索;又可以把其他业务部门摸排、移交有关诉讼违法行为线索的工作设计为一个刚性环节,从而保障这项制度的落实。其次,应当建立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派员列席审查批捕和公诉部门案件讨论的制度。在审查批捕和公诉部门讨论案件时,应通知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可派员列席,以全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再次,应当建立重大案件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制度。对于少数案情复杂、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有必要派员实时、全程介入,与办案同步展开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三是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上下互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应建立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向上级院备案制度,如对重大监督事项,有必要在七日内向上级院诉讼监督部门报备,对其他监督事项可以采取月报的形式;下级院对于诉讼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遇到的困难,还应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取得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上级院应全面掌握下级院的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对于重大监督事项或被监督对象逾期不回复监督意见等情形,可采取上下级院联合办理的方式,或由上级院向被监督对象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以保证诉讼监督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2.检察机关的外部工作机制。当前,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知情渠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监狱部门等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和移送刑事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裁判及其执行的情况,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以及监管活动的情况等,便于及时发现违法、启动监督。尤其是依托信息化技术,检察机关通过与人民法院庭审监控系统、羁押场所监管监控系统实行联网,在电脑上就完全可以达到实时、现场监督的效果,这不啻一种监督手段的革命。另外,检察机关还应与审判、侦查、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工作计划、部署、专项行动、文件、简报、统计数据等例行交换制度,并逐步实行信息互通、联网查询。[28[对于工作机制或程序层面上的问题,还应积极会商,通过联席会议和联合发文的方式加以解决。


  

  注释


  

  回顾我国金融刑法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立法者采取了一种迅速扩大金融犯罪圈并加重对金融犯罪处罚力度的重刑化立法政策。针对目前刑法规定的情况,有学者指出,我国金融犯罪在发展中存在明显的攀比现象,立法者不仅不断地扩大了金融犯罪的范围,使刑法的触角向新的金融领域如信托、基金方面延伸,而且还不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制裁力度。[1]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是否能成为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的最有效模式吗?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不断扩张的金融犯罪圈的关系呢?或者说,不断扩张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是否符合金融行业发展规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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