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不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由此可见,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征是:(1)它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2)它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筹足。(3)它们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4)它应当经过登记。(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为其在经营中可预见的全部风险提供保护,即“该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在公司设立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从股东(出资人)的主观心态上,其虚报注册资本,均系故意为之,其目的皆为骗取工商登记,取得公司法人人格,由于其目的的不法性,因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明确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撤销登记,则表明公司自始不存在,公司之债权人自然可依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值得探讨的是,于此情形,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否以其应出资额为限?我们认为,股东承担注册资本不实的责任,应当以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为限,否则,无疑是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这对股东要求过苛,对此,审判实务也是采取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也持此观点。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
与虚报注册资本一样,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其目的同样不法,也是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减轻股东责任,债权人可援引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须注意的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虚报注册资本以外的行为。
(3)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则表明公司已无存在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吊销后,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自行停业前公司所欠债务,债权人有权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要求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