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的是,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我们认为,公司成立后未开业,则表明其未从事商事活动,未从事商事活动,则表明其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自无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之理。
(4)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局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由于公司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后已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只是由于未申请注销登记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不存在股东规避法律和逃避合同义务的问题,一般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相反,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对其清算而私分公司财产,则债权人有权基于侵犯债权原则要求股东清偿。
(5)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种情形: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仍不年检的;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实践中,公司不参加年检,多为故意为之,有的是因为从事违法行为,或公司欠缺有效继续存在的法定条件而不参加年检,有的是因欠债较多,故意不参加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进而逃避债务。因此,在公司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伪造、涂改营业执照,则表明营业执照为假,其法人人格根本不存在,债权人可向股东求偿,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无关。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于出租人公司而言,其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与公司的债权人无关,易言之,执照之出租,出借、转让,并不侵犯债权人利益,自无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之理。
(7)超经营范围
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乃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所在,或言公司的资格,如果公司章程中禁止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故意为之,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由此可见,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尽管经过百余年的演进,但直到目前,它还未抽象升华为一项制定法的原则而仅仅作为一项判例法的规则被法官适用,法官常循于公平、正义理念,采用“个案甄别”的方法来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由此也决定了在是否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上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保证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判例法的产物,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彻底解决假吊销,真逃债的问题,但在我们看来,在相关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失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