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曹诗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龚瑞,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Bruno Hildbrand,1812—1878年)以交易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时期的标志,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即自然经济时期、货币经济时期、信用经济时期。参见曾康霖:《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
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参见杨树德:《调整结构、扩大消费、开拓市场》,《人民日报》1999年5月20日。
参见王洪明、苏敏:《消费信贷需正确定位》,《消费经济》1999年第4期;何远年:《对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消费经济》1999年第5期。
参见周显志:《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暨南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
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其中前5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4项权利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本文所指银行,如无特别指明,一般是指能够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我国《
合同法》仅在第
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可视为规定了借款人的权利。国内大多数学者在对借款合同的有关论述中,均只提及借款人的这一项权利。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2页;郭明瑞、王轶:《
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转引自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4页。
参见《
贷款通则》第
23条虽然《
合同法》第
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但未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利率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而笔者考察多家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均未见其公开利率浮动的上下限。
参见《
合同法》第
199条、第
202条,《
贷款通则》第
19条。
参见王慧、高义融:《贷款信息权制度的价值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如《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20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等。
关于各国消费者信用情报的法律规制问题,参见李凌燕:《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52页。
信用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拥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按是否向发卡行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广义的信用卡是指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持卡人可凭信用卡购物或享受特殊服务的信用卡。本文所指的为广义的信用卡,但仅包括银行的借记卡和狭义信用卡。
参见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