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物权法》
(一)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性别
分析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贯穿于《物权法》全部法律规范及全部实施过程的最一般的要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物权法》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是我国《物权法》的主要特征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有关规定物权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物权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坚持的出发点和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集中体现了《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将抽象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几项可供人们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使指导思想得以具体化;另一方面又只是提出了最一般的要求,提供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这种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强、涵盖面广、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它与《物权法》中的具体法律规范也具有渊源关系,有关物权的具体规定,都是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推导出来的,对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作出规定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能起弥补的作用。正是《物权法》基本原则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刻剖析《物权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妇女财产权利实现所具有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物权法》的原则包括三项,即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三项原则中,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是各国《物权法》都坚持的原则,平等保护则是我国《物权法》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引起了激烈争论,出现了物权平等保护肯定论和物权平等保护否定论。[3]争论中核心的问题是否应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保护。这场争论对于我们认清《物权法》的性质以及明确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极为重要,因为“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4]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这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是维护公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无论拥有财产多寡,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物权都将在《物权法》框架下得到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财产权利方面经常受到漠视的妇女如何受到平等保护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尽管私人的物权包含了妇女的私人物权在内,但妇女的私人物权与男子的私人物权因社会环境的不同和实际拥有、支配的程度、能力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却被忽视了。在主流的观点看来,物权的保护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物权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传统,在物权的保护上不存在也不应该区分性别的问题。毫无疑问,《物权法》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同时又是传统性很强的法律。在传统的法律中,性别因素确实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没有被纳人立法时应考虑的因素。在更多时候立法者是以中立的态度来确定相关规则的。然而实际上,任何规则的实现都有自己特定的环境,当貌似中立的法律规定在男权中心社会环境下实施时,歧视妇女的问题就会出现,《物权法》也不例外。为了保证妇女的物权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实现,《物权法》应当对妇女的物权给予特别的保护,这应给成为《物权法》的一个最一般的要求,也就是应该成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至少应该成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中应有的内涵。因此在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既要关注不同性质所有制主体的平等保护,又要关注对不同性别主体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