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的妇女财产权益中,很多都是物权或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中妇女的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更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因此,《物权法》与妇女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物权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妇女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优化《物权法》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社会环境
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物权法》作为一部“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基础”的法律,它的制定除了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特别是先进的性别文化。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男女两性相互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物权法》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应该是完全一致的。《物权法》的实施,同样不仅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物权法》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物权法》的规定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物权法》的实施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妇女形象被商品化,妇女被性符号化,妇女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物权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因此,在实施《物权法》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妇女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财产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