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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的突破与局限

  

  《物权法》作为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给人的感觉似乎它只是与物有关,最多是人与物的关系,无论是谁,对物的归属和利用都是一样的,没有性别问题。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物权法》固然与物有关,但其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而性别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其触角不可能远离民事关系,更不可能远离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性别问题不仅存在,而且影响深远。因为财产在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它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妇女失去财产就会威胁到自身的基本生存条件,而包括物权在内的妇女的财产权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妇女生命权的延伸,其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双重属性使得它成为了妇女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构成了实现男女平等和社会正义大厦的根基。因此,《物权法》颁行对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的颁行对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除了财产本身对妇女具有重要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的因素。历史上妇女的财产权利长期被排斥,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在以男尊女卑、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即使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财产法上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其中,例如《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尊重私有财产、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的财产权逐步受到重视。


  

  拥有财富,享有广泛的财产权利是人们所共同希望的,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却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财产领域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阻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专章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其内容包括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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