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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

  

  与指导建议类软法和行动计划类软法不同,国际组织发布的原则宣言类软法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而重在宣示某些新价值,表明某些共同意愿。尽管这些原则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欠缺详细的行为规则,但却有助于协调国家意志,为将来相应法律规则的发展奠定基础。例如,2000年4月24日至27日东盟成员召开了第五次东盟卫生部长会议,本次会议后通过的《关于东盟2020年卫生规划的宣言》将“制定东盟食品安全政策和建立东盟食品安全框架”宣示为东盟的卫生行动项目之一。该宣言成为东盟建立区域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的起点。又如,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关于食品安全科学意见的框架文件》从程序上明确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证据时应遵循的程序和五个核心原则——充分性、客观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包容性。


  

  与上述三类软法相比,标准类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领域的重要性更为突出。根据《TBT协定》附件1的界定,我们可知,标准的法律属是非强制性但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其重要性却在日益增强。《SPS协定》明确指定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作为标准制定机构,符合这三个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SPS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如WTO成员采用或维持保护水平更高的SPS措施,则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此外,根据《TBT协定》附件3(B)的规定,似可认定《TBT协定》认可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十分宽泛,既包括国家政府标准机构也包括非政府标准机构,既包括区域性标准机构也包括国际性标准机构。《SPS协定》和《TBT协定》的上述规定大大提升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实际效用。政府间的标准制定机构(如食品法典委员会等)、非政府性质的标准制定机构(如ISO)乃至一国国内标准制定机构都已成为食品标准的制定者。鉴于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食品安全标准的数量将持续增加,而标准制定机构间的竞争和标准制定过程中话语权的争夺将愈益激烈。


  

  结语:我国的应有态度


  

  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国际软法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需求之间的内在矛盾。在致力于解决食品安全这一全球性问题的过程中,国际软法的数量可能会持续增加。对于民族国家而言,国际软法的主要挑战来自于如何识别和利用国际软法以实现符合国家利益的国际合作目标。


  

  我国应重视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软法的研究和利用。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软法,我国应将其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国内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同时致力于提升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我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具体而言,对于食品安全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一方面,我们应争取与更多的食品贸易伙伴国家或地区签署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食品安全跨政府治理网络中国际软法法律效果的实现还需依赖于双方持续性的合作意愿和具体实施活动的有效推进。因为这些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大多内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虽然包括了9个条款,涉及信息(讯息)通报、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业务交流、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及变更、争议解决等诸多重要议题,但全文不过区区747字,其规定的原则性可见一斑。即使是内容较为具体的国家间食品安全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其实施效果也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以《中美食品和饲料安全合作备忘录》为例,尽管其规定较为详尽,但仍具有明显的“边做边看”的色彩。该备忘录共有9个条款和1个附件,在信息分享(第4条)、规制合作(第5条)和登记、认证等方面(附件第2部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实施需依赖于双方随后建立的工作组和工作组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第7条);该备忘录涵盖的产品范围需分阶段予以确定。双方应对第一阶段产品的执行情况进行正式评估,在评估结果表明执行状况良好的基础上,方可考虑扩展涵盖产品的名单。(附件第1部分);该备忘录的有效期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该文件第9条最后条款规定:“……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其后5年内有效,除非任何一方终止其效力。在5年有效期的最后一日,本协议的效力自动续展5年,除非任何一方在5年有效期最后一日前至少60日通知对方其欲终止本协议。另外,任何一方可通过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在任何时候修改本协议。”虽然我国已与30余个食品贸易伙伴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但这仅是构建双边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的第一阶段,在其实施和上升为“硬法”的过程中仍将充满着围绕国家利益分配的博弈。面对国家实力间存在的现实差距,如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的发展过程中争取制定和运用规则的主动权成为一个颇具现实性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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