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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

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


韩永红


【摘要】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主要表现为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前者是指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以双边备忘录等形式达成的非条约性协议。后者是指专业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导建议、行动计划、原则宣言和标准等国际文件。这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力的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补充和辅助功能,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关键词】食品安全;国际软法;跨政府治理网络
【全文】
  

  现有对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的探讨大多仅在WTO框架下展开,集中关注WTO的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注释1:最近几年以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相关问题为选题的博、硕士论文几乎都是此种研究思路,如周洪旻的《食品安全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刘俊敏的《<卫生措施协定>下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协调》,对外经贸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金玲玲的《WTO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等。)。尽管WTO为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提供了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和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若将研究视野只局限于WTO无疑是不全面的,我们应从更宽广的视角来探讨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问题。实际上,现行的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是一种多层次、多规范形式的制度体系,包括全球、区域和双边规制,涵盖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和一些非约束性的规范,如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等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指导建议、行动计划、原则宣言等。本文认为这些非约束性的规范在本质上属于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补充和辅助功能,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软法的理论争议与国际软法的法律界定


  

  关于软法的概念,国内外学者最常援引的是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软法不具有法的规范效力,自身不具有强制制裁性,不遵守软法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实际效力”是指软法具有法的实际效力——软法可升华为硬法或在某一特定问题领域硬法缺失的情况下,软法对法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实际的指导作用和调节作用。这一定义言简意赅,明确了软法的内涵但未划定软法的外延。就软法的外延,英国国际法学者埃文斯则认为:“……‘软法’经常指条约之外的任何在其内容中包含预期行为的原则、规范、标准或其他陈述的国际文件。‘软法’有时也用来指约束性文件中的内容。晚近,有些多边条约中包含了很弱的义务(commitment),这些义务内容可以被视为是‘软法’。”[2]据此,笔者认为:第一,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之中均存在软法,但国际法律体系中的软法(国际软法)是软法外延的主要构成(注释2:国内学者在研究软法时大多会有意识地区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但国外学者在研究软法时一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国际软法。实际上,软法的研究首先源于国际法。现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相关研究成果,如Christine Chinkin,The Challenge of Soft Law:Development and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Law,38 Int''l&Comp.L.Q.850(1989);A lan.E.Boyle,Some Reflection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reaties and Soft Law,48 Int''l&Comp.L.Q.901(1999);Kenneth W.Abbott and Duncan Snidal,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54 Int''l.Org.Summer(2000);Dinah Shelton,Commitment and Compliance:The Role of Non-Binding Norm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第二,软法的外延主要指以非约束性方式缔结的非条约性文件。“条约中笼统规定的、口气很弱的义务”是硬法中的软规范,它是以一种“软的方法”来规定“硬的义务”,这些软规范本身仍具有法的规范效力,在本质上并不属于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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