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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

  

  上述两种跨政府治理网络中达成的文件在性质上不属于传统的国际法渊源,应界定为国际软法。第一,跨政府跨国治理网络下的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依托非正式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不可能对各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这些国际组织是非正式的国际组织,本身就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其章程或细则也往往无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授权。跨国治理网络下的协议是由国家下属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主管官员签署,他们并非具有外交代表权的人员,而且这些协议签署后也无需经各国法定的缔约程序批准,因此不可能对国家具有强制约束力。第二,跨国治理网络下的文件也不可能是国际习惯。因为这些文件处理的一般都是涉及事务性和技术性的专业事务,具有很强的变动性,难以符合国际习惯形成之物质要素对时间延续性的要求。同时,这些文件本身也尽力避免给人以具法律约束力的印象,在名称上多使用“谅解备忘录”、“谅解安排”等名称。跨政府治理网络产生的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却可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构成所谓的国际软法。跨政府治理网络产生的法律效果来自各国共同遵守这些软法可带来的合作利益。跨政府治理网络产生的国际软法大多是保证博弈和协调博弈两种国际合作形式下的产物。根据国际机制的研究成果,在保证博弈和协调博弈下行为者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存在严重背离,所以在上述两种合作形式形成的国际机制,“其实施一般无需有集中化的权力机构和第三方强制性力量的保证,通常只要依靠各方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辅之以非正式的和非集中化的机制即可。”[12]在保证博弈和协调博弈的国际合作形式下,共同遵守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可以给各方带来共同合作的收益。而且跨政府治理网络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注释4:所谓的“网络化效应”,本义是指使用同种商品或其兼容商品的用户越多,那么,对于单个用户来说,这种商品的价值就越大。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如针对某种产品的国际标准)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网络化效应”,不接受或不实施这些统一规则的国家就会被“边缘化”。而对于那些接受并实施跨政府治理网络中国际软法的国家则会从中收益,且这种收益随着实施成员的增加而呈几何级增加。由此,这些国家背离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的可能性也会日益降低。)特性又可使得这种共同合作的收益不断扩大,从而进一步推动成员对已有规则的积极实施。


  

  食品安全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主要是不同国家食品安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签署的有关食品安全合作的协议,这些协议大多采用谅解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备忘安排或意向书等非正式条约形式。此种国际软法已成为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仅以北美地区为例,1995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在公共健康、药品、医疗服务、生物技术和食品安全领域进行规制协调的合作备忘录(注释5:See FDA,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in the Scientific and Regulatory Fields of Health,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Manual,IFDA Agreement number 225-96-4001,pp.59-62.)。1998年7月美国和墨西哥签订了食品安全合作协议。该协议由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美国农业部和墨西哥健康秘书处、墨西哥农业、家禽、乡村发展、鱼和食品秘书处共同签署,双方正式同意就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协调和融合展开合作(注释6:See FDA/USDA,Mexico Food Safety,Cooperative Arrangement Among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nd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Secretariat of Health of Mexico and the Secretariat of Agriculture,Livestock,Rural Development,Fish and Food of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1998,pp.1-6,http://www.fas.usda.gov/itp/bnc/us-mexico/arrangement.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9日。)。1998年12月美国和加拿大签署《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农产品贸易领域的谅解录》以解决双方间存在的主要农产品贸易和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关注动物公共健康规制的区域协调、牛的生产和贸易信息的交换、进口美国小麦的植物卫生要求、生物技术合作等领域(注释7:See USDA,Record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Canada Regarding Areas of Agricultural Trade,http://www.fas.usda.gov/itp/ canada/rou.html,pp.1-4,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29日。)。近年来,我国开展的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也大多采用跨政府治理网络下的国际软法形式。截至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已同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蒙古国、越南、菲律宾、丹麦、法国、荷兰、爱尔兰、匈牙利、波兰、意大利、挪威、瑞士、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签署了30多个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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